苏政地〔2024〕34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内河港灌云港区
五灌河作业区液体散货泊位一期工程
建设用地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连云港内河港灌云港区五灌河作业区液体散货泊位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事项的请示》(连政发〔2024〕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灌云县将国有农用地4.3702公顷、未利用地1.28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73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932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4.370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连云港内河港灌云港区五灌河作业区液体散货泊位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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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4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