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 (略) :
《桂平市环保生态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 * - *** -44-02- *** ),建设地点位于桂平市蒙圩镇龙门工业区。总占地面积约为 * .34m2。项目建设一条 * t/d的垃圾焚烧生产线,配置1台 * t/d机械炉排炉+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70.6t/h的余热锅炉,年处理垃圾26.67万吨。项目主体工程包括垃圾接收、贮存和投料系统、垃圾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系统、 (略) 理系统、循环水系统,辅助工程包括综合楼、自动控制系统、 (略) ,储运工程包括飞灰收集固化、危废暂存间、活性炭贮仓、滤渣收集系统、石灰贮仓、氨水罐区、油罐区,环保工 (略) 理、 (略) 理、 (略) 置、地下水防控、风险防范、噪声污染防治等。项目总投资 * .19万元,环保投资 * .5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1.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广西生活垃圾发电中长期规划。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 (略) 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3T+E”燃烧控制,焚烧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工艺脱硝(SNCR)+半干法脱酸Ca(OH)2+干法脱酸Ca(OH)2+活性炭喷射吸附+布袋除尘器” (略) 理,尾气通过80m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炉主要技术指标、烟囱高度、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 - * )及其修改单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逃 (略) 《 (略) 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 * - * )限值要求。
(略) 理设施、卸料大厅、垃圾池采用封闭设计,运营及停炉期间均保持负压,运营期产生的恶臭气体引 (略) (略) 置,停炉等非正常工况期间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后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93)中相应标准限值。
石灰仓、活性炭仓、飞灰 (略) 分别设置布袋除尘器,物料进仓扬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通过车间通风口排放。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 * )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在龙门 (略) 理厂正式运 (略) 排污。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略) 区排水系统,垃圾、固化后的飞灰、炉渣采用全 (略) 运输,厂 (略) 理系统、初期雨水池、雨水调蓄池和事故应急池。
垃圾渗沥液、坡道及卸料平台冲洗废水、焚烧炉料斗冲洗废水、垃圾车冲洗废水、 (略) 道路和地磅房区域的初期雨水采用“ (略) 理+厌氧USAB反应器+外置式MBR+NF” (略) 理,出水中Hg、Cd、Cr、As、Pb达到《生 (略) 污染控制标准》(GB * - * )表2中相应排放浓度限值,其他污染物达到龙门 (略) 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龙门 (略) (略) 理;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 (略) 理后,与普通车间地面冲洗水、一体化净水器反洗排水、无法完全回用的循环冷却排污水等废水一并排入龙门 (略) (略) 理。
(略) 理浓缩液用于飞灰固化用水及石灰浆制备用水,无法消纳的浓缩液回喷焚烧炉; (略) 理系统产生的废污泥脱水废水重 (略) 理站,不外排;除盐水系统反洗水和锅炉排污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略) 道路和地磅房区域外其他区域的初期雨水收集至雨水调蓄 (略) 区绿化、降尘,不外排。
严格分区防渗, (略) 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 (略) 置措施。
焚烧产生的飞灰经螯合固化并检测满足《生 (略) 污染控制标准》(GB * - * )要求后外运填埋, (略) 选址须符合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选址要求;桂平市生活垃圾 (略) 二期项目须通过环评审批明确飞灰填埋可依托性,若该项目不具备可依托性, (略) (略) 选址。 (略) 理系统产生的废布袋、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 (略) 理产生的废过滤膜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 - * ) (略) 收集暂存,定期 (略) 理资 (略) 处置;废 (略) 理后的浓缩液、焚烧炉停炉期间除臭产生的废活性炭进 (略) (略) 理,不外排。焚烧炉炉渣 (略) 置 (略) 理后综合利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略) 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 (略) 区四周绿化建设, (略) 界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 * )相应标准要求。
(五) (略) 界周边设置 * m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采取园林绿化等措施缓解环境影响。
(六)依 (略) 业标准要求及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控设 (略) 监测要求。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 〕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 (略) 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略) 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略) 公告 *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 * 〕 *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 (略) 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 (略)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略) 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 (略) 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 (略) 备案并函告当地生 (略) 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 (略) 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 (略) 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 (略) (略) 、贵港市桂 (略) ,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 (略) 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 (略) (略) 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 (略) 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 (略) 环保“三同时” (略) 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 (略) 。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略) 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 (略)
* 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