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玉君蔬菜摊经营的“上海青”,经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8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牙叉玉君蔬菜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3]17号)1份、《检验报告》(№: SC*)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上海青”。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白沙牙叉玉君蔬菜摊为个体工商户, (略) 白沙黎族 (略) 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 (略) 场外围十一段23、24、25 摊位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 (略) 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 (略) 场47号摊位处购进该批次“上海青”7.5kg,购进价格为5.4元/kg,销售价格均为10元/kg。2023年10月10日将6.74kg作为抽检样品,余下的0.76kg均已销售完,没有存货。上述批次“上海青”销售货值金额共计75元。当事人提供该批次“上海青”的购进票据,但无法提供上述批次“上海青”供货商的资质证件,不便于追溯。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食品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属首次违法,所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涉案后主动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较低情形。根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佰元整(600元)。
白沙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