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无新增废水。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3#厂房背面打磨废气经收集后,经滤筒除尘设备处理后,通过20m高1#排气筒排放。3#厂房树脂配料、胶衣喷涂(淋涂)、烘干、布放树脂、铺放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布放薄膜、烘干固化、涂胶、清洗设备废气经收集后,经三级过滤+沸石转轮吸附脱附+RTO处理后,通过20m高2#排气筒排放。2#厂房备料、切割废气经收集后,经滤筒除尘设备处理后,通过20m高3#排气筒排放。2#厂房涂胶、复合废气、清洗设备废气经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4#排气筒排放。2#厂房导热油炉自带低氮燃烧装置,复合供热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5#排气筒排放。2#厂房导热油炉自带低氮燃烧装置,复合供热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6#排气筒排放。危废库贮存废气经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7#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其中*酮、*酸*酯参照非*烷总烃执行非*烷总烃排放标准;苯*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危废库贮存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三)本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本项目拟拆除原有危废库,新建一座占地60m2危废仓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文)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厂区内的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场。危险废物管理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本项目废树脂、废胶、沾染*酮的废纱球、废*酸*酯、废滤袋、废活性炭、沸石转轮、高温过滤器、废料桶、废胶刷、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六)你公司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