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东山区东方红乡中心小学原校舍
第三次挂牌租赁公告
(GYCQ2023-036-3)
一、标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明细表》
项目编号 | 房屋地址 | 出租面积(m2) | 年评估价值 (万元) | 租期(年) | 年租金 (万元) |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 挂牌 底价 (万元) | 竞价 阶梯 (万元) | 备注 | |
名称 | 地址 | |||||||||
标的1 | 原东方红乡中心小学学校 | 东山区东岗路64号 | 3500 | 25.55 | 3 | 22.995 | 1 | 68.985 | 0.1 |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标的权益方: (略) 东山区东方红乡中心小学。
2.交易行为批准方:此次房屋租赁经 (略) 东山区东方红乡中心小学 会议批准,已经 (略) 财政局批准备案并授权。
3.资产评估情况:经黑龙江慧丰资产评估房 (略) 出具的黑慧丰房估字[2023]第1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7月26日,年租金评估价值为:25.55万元。
4.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参加。
三、交易须知
(一)意向竞买人须在标的公告期内, (略) 公共资源统一认证平台( http://**.gov.cn/ ),在“首页——用户注册”页面中进行注册(自然人参与项目报名,用户类型选择“自然人”;法人参与项目报名,用户类型选择“竞买人(产权)”),并按照操作要求完善注册信息和诚信信息,提交后等待验证通过。
(二)验证通过后,意向竞买人须在标的公告期内,到“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ov.cn/ “线上培训”中下载《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竞买人操作视频》,“服务指南”中下载《产权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和《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竞价系统》,自行学台”,选择“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点击“权益交易”,选择交易标的,进行在线报名、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按照报价规则在线出价。申请人参与竞价操作的电脑,操作系统必须使用Windows7及以上版本操作系统,使用微软IE10、IE11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采取其他浏览器可能导致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竞价。
四、项目时间安排
(一)标的公告时间(报名时间):
2023年11月16日9时30分至2023年12月6日16时30分。
(二)意 (略) 平台步骤操作,提交《竞买申请书》,报名成功后,意向竞买人可缴纳竞买保证金,在平台中选择“缴纳保证金银行”——点击“生成子账号”,意向竞买人须在2023年12月6日 16 时30分前将竞买保证金足额以本人(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交纳至系统生成的虚拟子账号。竞买保证金缴纳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资格确认书》,即可在系统中“我的项目”里选择标的进行报价。
(三)标的自由竞价时间:
2023年12月7日 9 时30分至 2023年12月14日 9 时 30 分。
(四)标的延时竞价时间:
2023年12月14日 9 时 30 分。
(五)保证金必须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缴纳,不支持现金存入。竞得人为自然人的用本人名下银行卡;竞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用其对公账户。
因跨行转账存在系统延迟等风险,可能会造成汇款失败,建议竞买人在保证金截止前2日操作“保证金缴纳申请”获得缴纳账号并缴纳保证金。
五、报价规则
1.意向竞买人须在系统中认真阅读《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勾选同意后方可在线报价。
2.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3.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竞价,意向竞买人须在自由竞价阶段内出1次有效报价,若不出价,则无法进入延时竞价阶段,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4.本次挂牌以加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竞价阶梯。
5.意向竞买人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6.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7.此项目分为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两个环节,在自由竞价期间,如有价格变动,意向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8.自由竞价环节结束后,立即进入延时竞价环节。如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意向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可在延时竞价倒计时开始后,继续出价。
具体规则如下:一个报价周期为300秒倒计时循环。若一个周期内价格发生变动,则倒计时重新计算,直到某个周期,无人响应报价,则上一周期最高出价者即为竞得人。
六、保证金退还
挂牌成交价即为该标的总价款,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须在合同签订后,竞得方按合同规定将价款转给权益方,权益方向省中心申请,5个工作日内以不计息的方式退还竞得方(因竞得人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后续手续,保证金不予退回)。
七、其它需要公告内容
(一)竞得人必须在报价成交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 (略) 东山区东方红乡中心小学 签署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租赁价款,交款后办理相关资产交接手续。
(二)房屋租期3年:租金以最终竞标价格为准,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一年租金,下一年房租金承租方需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缴纳全年租金及相关费用,以此类推直至合同结束。
(三)租赁期内所发生物业费、供暖、水电费等均由承租方按属地规定标准自行承担。
(四)如遇出租方不按规定时间将房屋交给承租方使用,或承租方不按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和各项费用,每拖延一日由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全年租金5%的违约金。
(五)租金不含任何税费,因此出租方不能为承租方出具任何完税票据,如承租方需要票据或办理其他事情,承租方需补齐出租方应缴税款及相关费用。
(六)承租方在入住前须向出租方交纳押金(履约保证金) 1 万元整,双方合同到期后,如承租方无违约和欠费行为,承租方将该款项(以不计息方式)退还出租方。
(七)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同意将预付的房屋租金和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拒不搬出室内所存放的个人财务或其他杂物,出租方视为承租方的弃物,承租方同意无偿由出租方自行处理。
1.合同未履行到期,承租方提前终止的;
2.承租方在所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的;
3.不及时交纳水电费、供暖费的。
(八)承租方要严格防范火情火险,禁止使用大功率高风险电器,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情火险,由此带来的房屋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承租方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 (略) 规划,政策性拆迁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此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自动终止合同,承租方和出租方均不属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经济损失;承租方自接到出租方通知后须在15日内将承租方全部物品搬出,之后出租方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剩余的租金及押金退还承租方,承租方不享有任何与此相关的经济补偿。
(十)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如出现有与本条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即出租房、承租方)最终签字的租赁合同内容为准。
八、注意事项
(一)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装饰,承租方需以书面形式将改造或装修方案报给出租方,经出租方签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承租方所有装修装饰和灯具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可移动部分承租方可自行处理。
(二)公告中房屋如需改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将改造后的设备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否则承租方要恢复到改造前状态。
(三)申请人需认真了解挂牌标的现状及瑕疵,(实地勘验)并到相关部门核查档案及欠费情况,竞买资格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标的现状及瑕疵(含房屋产权手续、是否存在抵押等瑕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现状及瑕疵,出租方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该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暖通、消防系统等工程,如未了解挂牌标的现状(包括瑕疵),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四)出租方对该标的具有处置权,竞买人应对标的物现有资料充分了解和知晓。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益方可终止标的的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意向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标的公告有重大错误,权益方请示行为批准部门批准后;
3.因政府、权益方有特殊需求,经请示行为批准部门批准后;
4.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权益方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在被明确为竞得人后,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
2.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段参与竞价;
3.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七) (略) 东山区东方红乡中心小学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九、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一)意向竞买人对挂牌出租标的有疑问或现场勘查标的物的,须在提交竞买申请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权益方预约咨询。
联系人:鞠成波
联系电话:*
标的物查看地点: (略) 东山区东岗路64号
(二)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468-*
(三)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业务受理电话:0451-*
CA客户服务电话:0451-* *
客服电话:*
十、质疑相关事项
意向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标的存在疑问或质疑的,须在公告期起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中心提交书面质疑材料,中心通知资产权益方,资产权益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意向竞买人提交超过时限的,中心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本公告中的信息均由权益方提供,公告全部内容经权益方审核确认。资产权益方承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资产权益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