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区划方案的划分依据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声学、机动车定置噪声测量方法》(GB/T14365-93);
(4)《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2525-90);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9)《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10)《 (略) 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1)《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2) (略) 土地利用现状;
(13) (略) 交通道路现状;
(14) (略) 社会经济现状;
(15) (略) 主城区噪声监测数据;
(16)《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17)《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47号)。
二、增加区划方案的划分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 (略) 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 (略) 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 (略) 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 (略) 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 (略) 规划 (略) 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km2(1类区大于0.5km2)。
(六) (略) 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明确了交通干线边界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交通干线边 (略) 交通 (略) 政道路与人行道的边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样栏或堤外坡角。
四、明确了4a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范围
(一)4类标准适用区域包括4a类区和4b类区
4a类区:穿越中心城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方法确定如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 (略) 主干路、次干路、规划的轨道交通线路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b类区: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划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方法确定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二)4b类与4a类重叠部分的要求
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a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或范围详见附件。
五、确定了4b类与4a类重叠部分功能区要求
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对工业区中生活小区、乡村区域提出原则性要求
已划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生活小区、乡村区域在规划未建成时按农村管理,园区建成后按照2类区管理要求执行。
七、补充了乡村区域声环境管理要求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八、补充了其他说明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在修编,如国土空间规划成 (略) 总体规划相比有较大变化, (略) 人民政府将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适时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修订。
九、明确解释单位等事项
(一)“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划分:
昼间:6:00—22:00,夜间:22:00—6:00。
(二)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交通干线边 (略) 交通 (略) 政道路与人行道的边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样栏或堤外坡角。
(三)规划新建交通干线建成运营前两侧不设4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本区划补充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五)本区划补充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六)《方案》及补充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略) 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补充方案》自2023年1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