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长兴产业基地21号地块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园区长兴产业基地船舶配套设施工程21号部分地块,拟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建设内容包括:2条混凝土生产线,配套建设6座水泥筒仓、4座外加剂筒仓、2座矿粉筒仓、2座粉煤灰筒仓以及5座砂石料库房等储运工程和办公实验楼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
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商品混凝土50万立方米。员工30人,每日工作时间为8:00-21:00,年工作300天。项目占地面积约35549.5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3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位上海勘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并征求了上海长兴海洋装备 (略) 的意见,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烟粉尘排放量1.427吨/年,新增总量指标由全区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水废水及初期雨水、后道实验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相关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
3、水泥卸料废气G2-1、粉煤灰/矿粉卸料废气G2-2、混凝土搅拌废气G4经各自筒仓配套除尘器净化后,尾气通过DA001-DA008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应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物料的传送过程须密闭,料仓和搅拌车间内须保持密闭、微负压;料仓、码头卸料点、搅拌车间均须采取抑尘雾化措施,保持室内、室外地面湿润;对室内、室外洒落物料须即时吸尘处理,地面须即时清洗抑尘。颗粒物的厂界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4、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实验废液、前两道清洗废水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废滤袋、沉渣、混凝土块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综合利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东侧厂界位于仁建路两侧 20m 范围内的部分区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东侧厂界其余区域及其余各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扬尘噪声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长兴产业基地21号地块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