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营商环境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 (略) 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工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略) 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 (略) 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适当修改。现根据《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规定,将修改后的《 (略) 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1、公示时间:10天(2023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
2、公示方式: (略) 政府网站,文昌营商环境公众号。3、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请发送到:*@*63.com。
(2)书面意见请 (略) 文清大道 (略) 营商环境建设局308室,邮政编码*。
(3)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4、咨询电话:*。
???????????????????????????????????????????????? (略) 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3年11月16日
(略) 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工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行政区域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单位或个人因临时建设需要, (略) 行政区范围内取得土地有关证明文件且规划为建设用地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对采取放置可移动集装箱房和集装箱货柜等不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在文城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 (略) 营商环境建设局提出申请;文城镇其他范围及其他镇辖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航天起步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向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监督,应坚持‘规划管控、功能控制、属地监管、严明执法’的原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临时建设的批后监管、违法查处工作。
发改、资规、旅游文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健、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林业局、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二)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国土证、不动产权证、临时用地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一式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返还);
(三)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及建筑单体首层占地范围线(复印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一式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返还);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返还)
(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及电子版)应包含①临建项目区位图、效果图(彩色)和总平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500实测地形图(含地下管线))②临建项目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③方案每页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首页须加盖主要设计师资质章及申请单位公章)(文本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属村庄范围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配套建设的简易用房仅提供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即可, (略) 盖章);
(六)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不能亲自前来办理报建手续,必须有委托书委托相关人,并附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返还);
(七)拆除承诺书(原件);
(八)报建项目周边照片(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各一张(带时间))。
(九)承诺书。
注:所有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范围:
(一)属项目简易配套用房及简易附属设施类,如简易临时工棚板房(管理用房)、小区电动车棚、学校临时板房、医院临时板房、围墙等;
(二)民生类及公共服务设施类:关乎民生需临时建设的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设施类的工程;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网点和产业类临时建设或配套的商业娱乐建筑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用房、厂房、 (略) 场、夜市、4S店等);
(四)法律、 (略) 政府同意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工程: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以及生态保护区、核心功能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用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五)城乡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
(六)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二)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三)临时建设工 (略) 环境、景观等要求,其布局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规模、间距、结构设计、消防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当事人临时建设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合法性、现场踏勘并征求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是否准予临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临时建设工程涉及发改、旅游文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健、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局、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的,应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审批部门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高度、使用期限等作出规定。
审批部门作出临建的行政决定后,应 (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动态执法。
临时建设工程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规模建设,并对临时建筑的使用安全、工程质量负责。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不得影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已出让土地是否按期开(竣)工、是否涉嫌土地闲置等情形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现场公示牌)。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一)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
(二)公示牌应继续公示至项目竣工为止;
(三)公示期间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当临时建设工程许可及其变更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时,审批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从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按临时用地需要审批的临时建设,届满期限可按临时用地相关要求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并对放线结果负责。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将竣工情况告知监管部分部门
第十三条 (略) 、镇、乡及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负责清理建筑废弃物及整理场地。费用由临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届满 (略) 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收回临时用地或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未经批准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期限届满逾期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略) 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临时建设申请材料作假的,临时建设审批部门依法将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有不按要求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拒不拆除等严重情节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确定的共享农庄、乡村旅游等旅游区范围,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采取简易结构的方式摆放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比如:(1)利用现有闲置房屋改造建设民宿(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2)标识标牌、旅游骑行道(宽度不大于3 米)、步道(宽度不大于2 米)、栈道(宽度不大于2 米)、观景台、景观雕塑(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不大于100 平方米)、生态停车场、公共厕所、泡泡屋、树屋、玻璃房、休憩休息设施,其他通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3)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设施,供电、供气、通信、供(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等基础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报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可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具体 (略) 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