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城关街道
公示时间:2024-04-15
受理时间:2024-03-3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锅炉废气采用有组织排放方式,排口距离地面高度22m;厨房油烟排口设置在生产管理楼楼顶,在楼顶设置油烟净化器和活性炭吸附装置;臭氧尾气通过尾气破坏器处理后排放;实验室废气排口均位于所在楼楼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项目地下车库废气排口高3.5m,高于人的呼吸带,避开人员出入口,车库废气排放口周围设置绿化。废水:污泥系统脱出废水、锅炉排水与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以及隔油池处理后的餐饮废 (略) (略) 。噪声: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固体废物:脱水污泥外运至制砖厂用于制砖;锅炉软化水设备废弃的阳离子交换树脂由锅炉维修单位回收处置;化验室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员工 (略) 政环卫部门清运;餐厨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风险防范措施:对化粪池、隔油池、危险废物储存间采取防渗、防腐措施;硫酸等化学品储罐周边设围堰,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次氯酸钠储药池位于次氯酸钠投加间地下构筑物内,地下构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次氯酸钠储药池采取环氧树脂防腐蚀材料。
公众参与情况:wu
联系人: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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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房山区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