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 (略) :
你单位报来的《防 (略) 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206-*-04-01-*)。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平台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项目 (略) 港口区企沙镇牛路村曲山坪,区域中心地理位置为东经108.*°,北纬21.*°。项目总占地19566.76平方米,项目依托原有的3个育肥舍,同时新建猪舍3个,所有猪舍均为一层。项目改扩建后猪舍共6个,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项目改扩建后拟存栏肥猪5000头,出栏肥猪10000头。项目总投资为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21.0%。
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场区内均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猪舍全部采用房舍式密封设计,不设露天养殖,每个猪舍中铺设导水暗渠,暗渠上方用混凝土块封闭,避免雨水进入废水输送渠道中,雨水管道另外铺设。
2.项目废水全部进入场内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采用“固液分离预处理+黑膜沼气池+AO+MBR一体化”的处理工艺,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在非施肥季节储存于场内储存池内,不外排,建设1个废水储存池,容积共为1400立方米。废水施肥由专人负责,采取喷灌方式进行;沼渣进粪肥处理间制备有机肥基料外售或进行还田利用。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脱硫净化后,输送至厨房利用。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项目粪便清理采取干清粪工艺。养殖过程通过科学的设计日粮,提高饲料利用率,减少粪便排出后的臭气的产生,从源头上减少臭气污染物;加强管理,及时清理猪舍,保障猪舍清洁卫生,加强猪舍通风,强化猪舍消毒等方式减少臭气污染物的排放;并定时在猪舍周围定期喷洒除臭剂、消毒剂以除臭,在通风口处设置过滤式除臭装置。粪肥处理间采用“密闭收集+过滤除臭装置”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降低堆肥期间臭气污染物的影响。通过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等措施减少污水处理过程中臭气气体排放;项目厂区内定期消毒、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种植一些吸附性较强的植被,减轻臭气污染物的排放。
2.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经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风机等落实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东面、南面、西面、北面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粪渣、饲料残渣及沼渣等运至堆肥场,进行好氧堆肥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对病死猪采用委托防城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及废药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饲料袋 (略) 回收使用;生活垃圾置于乡镇垃圾收集点,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在废气和废水排污口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项目东面设置一个地下水监测井,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单位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页无正文)。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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