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9日,青海省 (略)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环评编制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行业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对竣工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验收。与会人员听取了相关单位对G0613共玉高速野马滩震损段恢复重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汇报,观看了现场视频及影像资料,并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环评批复和工程实际,形成验收意见,同意G0613共玉高速野马滩震损段恢复重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相关内容要求,向社会公开验收调査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附件1:G0613 共玉高速野马滩震损段恢复重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pdf
附件2:G0613 共玉高速野马滩震损段恢复重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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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青海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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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陕西 (略)
联系人:张巧,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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