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宁城际铁路(滁州城区段)沿线道路恢复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工程”的答疑通知
项目编号:czgc*-037
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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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滁宁城际铁路(滁州城区段)沿线道路恢复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工程招标文件中的质疑内容作如下回复:
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以下要求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质疑。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二)资信标评审-2.信用分评分中“执行《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的指导意见》(滁公管综【2021】16 号文)。投 (略) (略) 场信用管理系统发布的 (略) 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信用分达到60 分及以上的得满分 5 分,每 10 分一档,每降低一档扣减0.5 分,投标人信用分低于 20 分的此项不得分。
事实依据: (略) (略) 场信用管理系统中 (略) 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信用分得分要求,本项评分明显倾向于本地企业,属于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 (略) 内外其他潜在投标人,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此外,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信誉要求中已经对投标人信用提出多项明确要求,无需再做信用分评分。
法律依据 1: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依据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十一)营 (略) 场环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举措。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垄断协议、 (略) 场支配地位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 (略) 场环境。(十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清理取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投标人设置的招投标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公平竞 (略) 场环境。
答:本工程包含路面硬化、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故要求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因此本项评分根据《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的指导意见》(滁公管综【2021】16 号文)之规定设置,且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通知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通知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本次通知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制作,不再发布澄清答疑版招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略)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略) 城投 (略)
**日
- 提交申请(略)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业务提交2022/12/16 16:11:080天0小时6分12秒
- 服务系统通过2022/12/16 16:40:110天0小时30分3秒
0天0小时6分12秒
0天0小时30分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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