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 (略)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 (略) (略) (略) 范围内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电子烟 (略) 按照《云南省电子烟 (略) 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 (略) 规划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 (略) 域界限。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略) 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 (略) 。
第五条 (略) 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 (略) 标准。
(略) 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 (略) 内。本规 (略) 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略) 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不受间距限制, (略) 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三)旅 (略) 。每个旅 (略) 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2个,且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略) 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 (略) 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属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在其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按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 (略) 集 (略) (略) 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残疾人中的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不予发证。
第十三条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 (略) 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 (略) (略) 格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 (略) 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略) (略) 格申请新办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区零售 (略) 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暂不 (略) 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 (略) 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 (略)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马烟专〔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2: (略) (略) (略) 烟草制品 (略) 规划公示表.xlsx
附件3: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网格示意图 .docx
附件4: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
附件5: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