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项管〔2022〕23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洲报废机动车回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川县*洲报 (略) :
你单位报来的《*洲报废机动车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项目代码:2205-*-04-05-*)性质为新建,位于广西壮族 (略) *川县温泉镇泗里村、 (略) 东侧、 (略) 南,项目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14′59.279″,北纬22°19′46.553″。
(一)建设内容、规模及产品:项目占地面积为*.64平方米,主要建设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生产线,项目建设完成后计划年拆解*辆机动车。本项目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包括小型车*辆、大型车5000辆,主要拆解回收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材料,不对发动机、变速器、电子元器件、蓄电池、尾气净化装置等进行深度拆解。
(二)主要原辅材料:报废机动车、*炔、氧气、新鲜水、电等。
(三)主要生产设备:汽车拆解升降机、废油(气动)抽取机、油水分离机、放油台、冷媒回收机、安全气囊起爆器、轮毂液压拆取机、液压大力剪、气割机、切割机、汽车拆解翻转机、空压机、叉车等。
(四)工艺流程:报废车辆检查登记→预处理→拆解→车身切割→打包压块。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为总投资的4%)。
二、环评审批意见
该项目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同时要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等区域,采用单层钢构或单层砖混结构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车间,做到防雨、防风,地面均采用防渗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
(三)废气。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拆解过程废油液挥发的有机废气、废空调制冷剂挥发的有机废气、切割废气、安全气囊引爆产生的粉尘。一是对废油液挥发有机废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项目拟在半封闭式拆解预处理车间油液抽取、灌桶区和废油暂存间安装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二是对制冷剂挥发有机废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采用密闭式制冷剂回收装置对制冷剂进行回收,并收集在密闭容器中,收集过程使用装置和管线均处于密闭状态,对外排放较小。三是切割粉尘废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切割工序均在拆解车间进行,配备移动式烟尘净化器进行收集处理。四是废气安全气囊引爆粉尘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安全气囊在预处理车间拆除后,采用密闭式安全气囊引爆装置中进行电子引爆,该粉尘在密闭式安全气囊引爆装置进行收集。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和颗粒物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厂房外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必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
(四)废水。项目运营期间外排废水仅有职工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拟建1处60m3三格初期雨水隔油沉淀池,雨水回用 (略) 及场地洒水抑尘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 (略) ,进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噪声。项目运营期对产生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震、车间隔音、安装消声设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无法分离回收利用的碎橡胶、碎塑料、碎玻璃、废织物以及其他不可利用垃圾等,定期送至工业废物处置场处理。危险废物废油液、废制冷剂、废催化转化器、 (略) 板(含电容器等)、废蓄电池、含汞含铅部件、废滤清器、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含引爆废物)、废活性炭等分类收集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油手套和抹布随生活垃圾一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开工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请*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川生态环境局政秘股 2022年6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