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凉水沟、北列河主要行洪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主要行洪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监督管理。划定的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一)堤防管理范围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划定。
(二)中、小河流堤防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20米。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略) ;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一)堤防管理范围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划定;
(二)中、小河流堤防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20米;
(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后不小于30米;
(四)水库工程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划定: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500米,中型水库不小于300米,小型水库不小于100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
四、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五、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及管理
(一)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划定;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岭;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按照本次保护范围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但应按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四)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 (略) 、 (略) 及 (略) 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五)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饮水水 (略) 禁止旅游;饮水水源工程附近 (略) 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
(七)禁止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
(八)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九)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十一)利用水利 (略) 、码头、货场,应经有审批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略) (略) 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六、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大箐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