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9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11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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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 (略) 年产5400吨塑料再生颗粒建设项目 | 新疆 (略) 苏通小微创业园4-22号 | 新疆 (略) | (略) 新瑞鑫诚 (略) |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7.09%。建筑面积约3200m2。项目租用厂房2栋,新建塑料再生颗粒生产线2条,年产塑料再生颗粒5400吨。 项目所使用原料为废旧塑料瓶盖及废旧塑料编织袋(不含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主要 (略) 各废品收购站。 塑料再生颗粒工艺:分拣-破碎-机械清洗-脱水-热熔挤出-冷却-切粒 |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破碎废气(G1)、热熔废气(G2)。两条生产线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0%,风机风量为5000m3/h)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出;热熔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采用集气罩(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0%,风机风量为5000m3/h)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效率为85%)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出。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项目运营期间清洗废水和冷却水排入项目自建的1座30m3沉淀池+1座30m3的循环水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园 (略) 。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运行时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分拣废物分类收集至厂区分拣工序设置的2个固废收集箱中,其中铁丝外售废品回收站,石块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残次品集中收集于生产车间残次品收集区,作为原料再利用。项目产生的除尘灰定期清理,清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在厂区储存。项目原料在清洗过程中会产生废渣及泥沙定期清掏,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在厂区内储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略) 、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须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统一处理处置。项目建设1座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要求建设。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总量控制。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0.093t/a,VOCS排放量:0.26t/a。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倍量替代,替代总量为颗粒物:0.186t/a,VOCs:0.52t/a。 (略) 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削减量中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