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 (略) 年产*吨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 (略) 年产*吨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百善镇柳孜村濉溪 (略) 养殖基地的西南角。拟购置粉碎机、筛分机、造粒机等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工程。项目总投资为*元,环保投资为*元,占总投资的3%。项目代码:2310-*-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期雨水收集后通过阀门转换排入周边沟渠。生活污水依托养殖基地的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初期雨水共同依托养殖基地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相关限值要求后,用作种植区灌溉,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成品加工车间封闭生产,成品加工粉尘采取“设备密闭、集气设施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发酵车间废气采取“车间封闭、微负压收集+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同时,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定期清扫地面、喷洒除臭剂等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同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关标准要求。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暂存于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暂存于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 (略) 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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