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12月1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312-#
序号 | 登记申请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 面积 (㎡) | 用途 |
1 | 河北手牌 (略) | 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 | (略) 东闾镇东闾东北侧 | #JB#W# | 1171.59 | 工业用地 |
登记机构: (略)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