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 *
通讯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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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 日期 | 公告 日期 |
1 | 平审批环字〔2024〕002号 | 关于《 (略) 榆树林子河北井村至百代营子村河道 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4年1月29日 | 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4日 |
附件:
审批意见:
平审批环字〔2024〕002号
(略) 榆树林子河北井村至百代营子村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207-*-89-01-*)选 (略) 榆树林子河北井村至百代营子段,项目共流经4 个行政村,依次为北井村、郑杖子村、金黄地村、榆树林子村,总投资2964.06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9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0.57% 。因本项目所在位置存在防洪隐患,水利工程能力不足,项目区个别河段建有浆砌石、干砌石护岸工程,多为农业部门和当地村民建设的护地坎,防洪标准偏低,防洪、防冲能力差,工程运行多年局部损坏严重,为此实施该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治理长度8.57km,设计防洪标准保护对象为耕地的河段采用5年一遇,保护对象为村庄的河段采用10年一遇;工程新建防洪堤 17.070km;护地坎拆除15.383km;河道疏浚平整工程8.57km。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一、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具体要求如下:
1.*生生态: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活动的控制,减少对动物的干扰,夜间尽量减少活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动物活动频繁季节停止施工。
2.地表水环境: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本项目避开汛期进行施工,集中于枯水期进行施工,枯水期水流较小,水面较窄,施工过程中部分区域不涉水,部分涉水区域在基坑沿河一侧设置导流围堰,分区域施工,尽量减少施工扰动面积,施工时序严格依照施工计划进行,通过合理的施工安排和施工组织,缩短工期,减轻对水体的不利影响;②施工期间,各类施工作业严格控制在施工作业范围内进行施工;③严禁在施工期间向榆树林子河及附近其他水体倾倒废渣、施工废水、垃圾及其他废弃物;④严禁将施工期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在施工作业带中随意堆放,每天及时清运生活和建筑施工垃圾,日产日清;⑤施工期间,禁止破坏沿线非占地植被、生态环境等;⑥防洪堤施工过程中在基坑沿河一侧设置导流围堰,围堰高程应根据榆树林子河5年一遇施工期最高水位加安全超高来确定;⑦施工期间可能会有因降水产生的基坑内积水汇入集水坑,经集水坑沉淀后,利用水泵排至下游河道;⑧项目施工期应加强施工机械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在河道内行驶,不得在河道内对施工设备进行检修、清洗,防止油品泄露而造成的地表水污染;⑨施工时严禁在河道内设置油料储存罐等设施,施工前设置表土堆场,表土堆场顶部采用编织布覆盖,四周设置截洪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施工场地无施工材料和固体废物不规范堆存,堆存区域不得设置在河流红线范围内。
3.声环境:施工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先进的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进度、合理施工布局、禁止车辆鸣笛、加强车辆及机械设备养护等措施,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32-2011)表2中噪声限值。
4.大气环境:施工场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进行简单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运输车辆应减速慢行,运输建筑垃圾及土方时应采用蓬布遮盖;建施工单位加强监管,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5.固体废物:河道及两侧清淤的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尽量回收利用,对不可回用的建筑垃圾外运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每个施工区布置沉淀池一座,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区洒水抑尘,沉淀池底泥外运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经环卫部门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二、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三、 (略) 生态 (略) 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