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 (略) 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现对周九荣等8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1);现对徐国庆等1 (略) 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2、3)。
请上述驾驶员主动将相关证件 (略) 市民中心交通窗口。如对本注销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