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2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2日-2023年1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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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备注 |
1 | 华润化学尼龙新材料产业升级项目 | 开发区 | (略) | 山东 (略) | 新建4套4万吨/年高端尼龙66聚合装置、现有3万吨/年纺丝产能淘汰1万吨落后产能,搬迁2万吨并新建1万吨,并对整合后的3万吨纺丝生产线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套建设热媒系统、循环水系统、冷水系统、空气压缩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辅助附属设施。 总生产规模尼龙66切片*吨/年,差异化尼龙纤维30000吨/年。 | 1.水环境影响。 2.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各聚合装置盐液浓缩、聚合及造粒工序废气收集后分别经“水喷淋塔”处理分别通过四根40.5m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各聚合装置干燥筛分废气收集后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分别通过四根40.5m高排气筒(DA005~DA008)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导热油炉、蒸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通过一根40.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清洁炉燃烧室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二燃室”焚烧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纺丝装置5条FDY生产线(C1~C4、C9)、6条POY生产线(C5~C8、B3、B4),4条FDY生产线(B5~B6、A5~A6)、6条POY生产线(B1~B2、B9~B12),4条FDY生产线(B7~B8、A1~A2)、3条POY生产线(11~12、A3),6条FDY生产线(10、A4、A7~A10)纺丝废气收集后分别经单体抽吸水喷射泵处理,连同各纺丝装置产生的卷绕废气一并进入“静电除油装置”处理,分别经过4根26.5m高排气筒(DA011~DA014)排放,纺丝装置废气及卷绕废气共设置4套单体抽吸水喷射泵+静电除油装置处理。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纺丝装置每10台加弹机油烟废气收集,经“静电除油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四根26.5m高排气筒(DA015~DA018)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真空煅烧炉废气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6.5m高排气筒(DA019)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20)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过程中散发的恶臭气体主要来自调节池、曝气池、污泥池、污泥脱水间等,污水站调节池、曝气池、污泥池等产生恶臭气体单元均封闭,废气经“碱喷淋+生物滤床”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21)排放。VOCs、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要求,在VOCs物料储存、装卸、输送和转移、工艺过程及其他方面采取相关措施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外委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修改单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 |
2 | (略) (略) (略) 场一项目填海工程 | (略) | (略) (略) | 海域海岛环 (略) (天津)有限公司 | 填海工程在原有渔港的基础上进行围填,其中,南北东三侧均为老渔港已有堤坝,2002年前已建设完成。西侧围堤自2012年开始建,至2013年围海已完成,与外海已不联通。项目区域约2015 年围填至现状,项目周边均已填海。2018年历史遗留问题图斑调查完成后,项目未继续围填海。 工程 (略) 新修测岸线, (略) 管理岸线1255.81m。 项目区平均水深约为3m,填海工程*域高程设定为+3.5m,继续填海工程需回填土石方约35万方。 拟建填海工程完成后用于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本次环评工程内容为填海工程,不包含形成*域后地面工程内容。 | 1.大气环境影响 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 (略)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机械。 2.水环境影响 施工过程严禁向海域内倾倒、排放污染物,确保污染物妥善收集处置。废水分类妥善处理,不得向海域排放;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统一收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进行施工调度,控制施工噪声影响,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过程中设置可行的噪声控制措施,以减缓对项目区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确保满足相应声功能类别。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 |
3 | (略) (略) 龙口渔港二项目填海工程 | (略) | (略) (略) | 海域海岛环 (略) (天津)有限公司 | 工程 (略) 新修测岸线,不 (略) 管理岸线。 项目区平均水深约为4m,填海工程*域高程设定为+3.5m,继续填海工程需回填土石方约16万方。 拟建填海工程完成后用于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本次环评工程内容为填海工程,不包含形成*域后地面工程内容 | 1.大气环境影响 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 (略)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机械。 2.水环境影响 施工过程严禁向海域内倾倒、排放污染物,确保污染物妥善收集处置。废水分类妥善处理,不得向海域排放;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统一收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进行施工调度,控制施工噪声影响,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过程中设置可行的噪声控制措施,以减缓对项目区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确保满足相应声功能类别。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 |
4 | (略) 牟平区东道口矿区金矿项目(变更) | 牟平区 | 山东 (略) | 山东 (略) | (略) 牟平区王格庄镇,金矿开采生产规模由4万t/a调整至6万t/a,矿区开采范围和现有矿区范围一致,面积0.2391km2,开采深度不变+400~-181m,对SJ1竖井进行扩刷并延伸,矿山服务年限为4.6年。 拟建项目开拓方式为竖井+平硐联合开拓,利旧扩刷并延深现有SJ1竖井至-180m,主要承担井下矿、废石、人员、材料和设备的提升及进风任务,兼作主要安全出口;利旧并延深盲回风井,利旧4条现有竖井(人行通风井2、盲回风井、通风井、MSJ2盲竖井),利旧+340m平硐;+324m平硐、MSJ1盲竖井、2MSJ1盲竖井、3MSJ1盲竖井、人行通风井1、+275m中段、+305m中段、+325m、+335m中段设计不再利用,采用封堵处理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 采取湿式作业、洒水和机械通风等方式控制地下采场凿岩、铲装、运输等过程粉尘的无组织排放。矿石堆场及废石堆场铺设防风抑尘网并设置喷淋洒水装置系统;装卸过程进行洒水降尘;运输采取定期洒水、篷盖、限制车速等措施抑制地上扬尘。充填站胶固粉仓仓顶放空粉尘废气由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矿区边界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充填站搅拌废气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 项目区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禁止外排;矿井涌水经厂内现有地表矿井水处理系统处理至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一级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水质标准要求后,部分用作矿山井下生产用水及充填站用水,其余部分部分回用于矿区绿化、抑尘,剩余部分外排至中村河。 矿井涌水依托位于中村河的现有排污口(坐标东经121.390,北纬37.214)排放矿井涌水,污水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排水量320m3/d。 加强矿井涌水水质监测,回用矿涌水全盐量达不到灌溉标准时,建设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以确保全盐量能够达标排放。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矿石、尾砂运输车经过村庄时应限制车速、禁止鸣笛,降低对敏感点的噪声影响。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 |
5 | 山东 (略) 牟平哈沟山矿区(整合)金矿项目 | 牟平区 | 山东 (略) | 山东 (略) | 哈沟山矿区利用现有主竖井、北风井、南斜井和盲回风井,新建1#盲回风井和倒段回风井;东邓格庄-高行山矿区利用现有东邓格庄SJ2竖井和高行山SJ3竖井,新建高行山盲回风井和倒段回风井、东邓格庄1#、2#盲斜井。 项目性质为改建,总投资2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7.7%。 | 1.大气环境影响 采取湿式作业、洒水和机械通风等方式控制地下采场凿岩、铲装、运输等过程粉尘的无组织排放。矿石临时周转场和废石临时堆场均封闭并洒水抑尘;矿石堆场装卸过程进行洒水降尘;运输采取定期洒水、篷盖、限制车速等措施抑制地上扬尘。充填站水泥仓粉尘经收集后采用圆筒型仓顶振动袋式除尘器处理,并通过仓顶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矿区边界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充填站粉尘废气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排放。 2.水环境影响 落实废水处理和回用措施,确保废水不排放。项目区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用于矿区道路清洒及绿化用水,不得排放;矿井涌水用作矿山井下生产用水和工业场地生产用水,其余部分回用于企业现有冶炼项目,不得排放。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矿石、尾砂运输车经过村庄时应限制车速、禁止鸣笛,降低对敏感点的噪声影响。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 |
6 | 山东博 (略) 铝灰渣综合处置利用项目 | (略) | 山东博 (略) | 山东 (略) | 拟建项目 (略) 企业产生的铝灰渣为主。项目采用转窑煅烧方式,以危险废物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中代码为321-024-48(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金化、铸造过程溶体表面产生的浮渣,以及铝回收过程产生的二次铝灰)和321-026-48(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溶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二次铝灰)的铝灰渣为主要原料,以天然气为主要燃料、小量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铝灰渣废包装袋为辅助燃料,年产再生铝30000吨、炼钢用预熔型铝酸钙*吨、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68290吨。其中,一期工程铝灰渣加工量*年,年产再生铝20000吨、炼钢用预熔型铝酸钙70480吨、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68290吨;二期工程铝灰渣加工量50000吨/年,年产再生铝10000吨、炼钢用预熔型铝酸钙70480吨。 | 1.大气环境影响 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铝回收生产系统: 铝灰渣分选工序采用密闭式生产,分选废气通过收集经覆膜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经30m排气筒排放。 铝熔铸工段旋转炉使用天然气低氮燃烧,熔融工段每台旋转炉加料出料口处设置旋转炉加料出料口、冷灰筒的加料口和出料口设置半封闭式集气罩,熔融废气经收集后与铸锭工段废气一并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30m排气筒排放。 铝酸钙、速凝剂生产系统: 原料制备工序整个生产线为密闭负压式操作过程,各环节收集的废气(较大物料仓仓顶设脉冲布袋除尘器,废气经预处理后)由集气总管进入原料制备工序的除尘系统,除尘采用覆膜布袋除尘,废气处理后由30m排气筒排放。 煅烧工序为密闭式连续生产,窑内采用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环节废气经负压引风收集后,由集气总管进入煅烧工序除尘系统集中处理,除尘采用覆膜布袋除尘,废气处理后由30m排气筒排放。 破碎包装工序密闭式连续生产,设备与设备连接之间、加料及出料口均有收尘管道及收尘罩,工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环节废气经负压引风收集后,经覆膜高效布袋除尘系统处理,由30m排气筒排放。废包装袋破碎上料废气并入速凝剂磨粉包装除尘系统一并处理。 工业窑炉(铝回收生产系统的铝熔铸工段、铝酸钙及速凝剂生产系统煅烧工序)对应的排气筒SO2、NOX、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铅、汞、铍、砷、镉及其化合物、氟化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其他工业窑炉标准,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二级标准,氨气浓度参考火电锅炉SNCR脱硝控制氨逃逸指标(8mg/m3),氨气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新扩改建标准。 其他废气处理设施对应的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铅、汞、铍、砷、镉、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二级标准,氨气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新扩改建标准。 铝灰渣采用防水防潮的防漏吨包袋密闭包装,在仓库中码垛存放,仓库按防雨(水)、防洪等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每个铝灰渣仓库中安装氨(浓度)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设置负压引风换气排放系统,非正常工况下开启UV催化氧化装置除臭(氨)装置,确保氨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新扩改建标准。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物料贮存,生产过程中上料、转运、放料、破碎、包装等各环节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铅、汞、镉、铍、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厂界排放标准排放;氨、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扩改建标准。 2.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过程中冷却水经沉淀处理循环使用,不排放。项目排放生活废水和化验室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协议控制指标,排入诚源 (略) 集中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