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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16) (略) 不动产证明第*号
孙梅红、董扬帆
预告登记
*GB*F*
(略) 马桥街道香湖名邸27幢5号
/
登记机构: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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