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略) :
《广 (略) 年产8000吨高纯电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 (略) 博白县龙潭 (略) (略) 内三类工业用地内,占地约10.4亩,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24〕531号)的广 (略) 粗制氢氧化镍钴原料制备高纯电镍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镍项目)的预留空地进行建设。项目以电镍项目的氯化钴溶液为主要原料(用量#吨/年,通过管道输送至项目主厂房内氯化钴储槽,若电镍项目供给的氯化钴原料不满足项目产能需求,则考虑购买衢州 (略) 产出的氯化钴晶体作为原料,将氯化钴晶体溶解至电积钴生产工序所需浓度指标,采用“电积—酸洗—水洗—剪片包装”生产工艺生产电积钴,产品规模为8000吨/年电积钴,同时副产次氯酸钠#.55吨/年副产品。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电钴主厂房主体工程、 (略) 及冷却系统等公辅设施、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占投资额的4.15%。
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主体工程已建成。 (略) (略) 已于2024年11月1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2024〕2号),责令广 (略)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依托工程包括:①蒸汽来源于玉林时代 (略) 玉林白平产业园热电联产一期项目;②纯水、压缩空气由 (略) 供给;③项目危险废物依托巴莫项目危废暂存库中的电镍项 (略) 域进行暂存。④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电镍项目 (略) 理和除循环排污水外的生产废水依托电镍项 (略) (略) 理后,与项目的循环排污水一起排入锂电新能源材料一体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t/ (略) 理厂(以下简称锂电基 (略) 理厂) (略) 理。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相关要求,于2024年3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 (略) 玉林龙潭 (略) 行政许可窗口的备案(备案号:2403-#-04-01-#)。项目能评于2024年4月9 (略) 发展改革委批复(玉发改龙潭许可〔2024〕6号)。
项目符合 (略) 玉林龙潭 (略) 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 (略) 玉林龙潭 (略) (略) 总体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符合《广西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广西壮 (略) 生态 (略) 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桂环规范〔202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 (略) 管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4号)、《 (略) 生态 (略) 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等文件相关要求。
项目在电镍项目的预留用地上新建电钴主厂房,根据《 (略) (略) 关于粗制氢氧化镍钴原料制备高纯电镍建设项目“三区三线”符合性意见的复函》,项目用地范围均位于博白县城镇开发边界内。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 (略) 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 (略) 年产8000吨高纯电钴建设项目主要 (略) 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酸洗废气。
项目酸洗废气经清洗槽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采用1套一级酸雾 (略) 理后由高25米、内径1.2米的DA018排气筒排放。
2.电解工序氯气。
电解工序产出的氯气与电解液一起经电解槽出液管道排入中转槽,在中转槽内两级脱氯,通过喷射泵控制一定的真空度,使电解液中氯气向气相偏移,与电解液进一步分离;采用2套两级酸雾吸收 (略) 理 (略) 和 (略) 的氯气, (略) (略) 理尾气由高25米、内径0.7米的DA017排气筒排放, (略) (略) 理尾气由高25米、内径1.2米的DA018排气筒排放。
3.电解后液脱氯氯气。
通过调节酸度尽可能将电解后液余氯以氯气析出,分离出来的氯气通过负压收集,采用1套喷射吸收槽以20%的氢氧化钠溶液进行喷射与氯气反应生成副产品次氯酸钠,采用1套两级酸雾 (略) 理制备次氯酸钠后的剩余氯气,再由高25米、内径1.2米的DA018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氯化氢、氯气的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用新型密闭电解槽进行电积钴的生产,生产所需原辅料实施储罐化储存和管道化输送,建立储罐氮封系统消除小呼吸排放;常温常压下的一些挥发性物料储罐采用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 (略) 循环,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使得逸出的 (略) 中循环,以尽量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源。项目厂界氯气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污染排放标准》(#)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以下废水治理措施。
1.厂区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项目冲洗阳极泥后液、酸洗废水、水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地面冲洗水依托电镍项 (略) 理站 (略) 理 (略) 理,采用“中和除重+压滤+pH调节”处理工艺,废水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作意向书纳管标准二者中较严要求(化学需氧量300毫克/升、悬浮物140毫克/升、石油类15毫克/升、总氮40毫克/升、氨氮20毫克/升、总磷2毫克/升、铜0.5毫克/升、钴1毫克/升、锰2毫克/升、锌1.5毫克/升)后,与循环排污水合并一起排入锂电基 (略) 理 (略) 理。铅、砷、镉、铬、镍 (略) 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要求(铅1毫克/升、砷0.5毫克/升、镉0.1毫克/升)
3.初期雨水。
项目初期雨水依托电镍项目初期雨水池收集,分批进入电镍项 (略) 理站,采用“中和除重+压滤+pH调节”处理工艺,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作意向书纳管标准二者中较严要求后排入锂电基 (略) 理厂。
4.生活污水。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电镍项目化 (略) 理后,排放至锂电基 (略) 理厂 (略) 理。
5.排入锂电基 (略) 理厂 (略) 理的废水,应满 (略) 理厂进水要求尤其是总盐含量不对锂电基 (略) 理厂工艺系统造成冲击,确 (略) 理厂稳定运行,减轻对海洋生态系统环境的影响程度;尾水达到《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钴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排放标准,全盐浓度不高于8500毫克/升,其中硫酸盐浓度不高于4200毫克/升、氯化物浓度不高于4300毫克/升)后,通过深海排放管道由北海铁山港A5排放口排放。电镍项 (略) 理站 (略) 理系统2和深海排放管道及北海铁山港A5排污口未建成前,拟建项目不得投产。
(三)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略) 防渗原则, (略) 各项防渗措施;并在其周边建立地下水的水质监控点,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备消声、隔振和减振等措施, (略) 绿化,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标准要求。
(五) (略) 置各类固体废物。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托盘、废铁桶暂存于主厂 (略) 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进 (略) 置。项目一般工业固废间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阳极泥、 (略) 理站污泥、废矿物油、废劳保用品依托巴莫项目危废暂存库中的电镍项 (略) 域进行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
3.项目依托的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设。
4.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氯化氢0.81吨/年,氯气0.99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略) 、 (略) (略) 、 (略) 博白 (略) 、 (略) (略) (略) ,并按规定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略) 、 (略) (略) 、 (略) 博白 (略) 、 (略) (略) (略) 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 (略) (略)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 (略) 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建成投产后,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外排废水和锂电基地外排废水全盐量、硫酸盐和氯化物的监督性监测频次,每月至少开展1-2次对项目和锂电基地外排废水盐度各项指标的监督性监测。
建设单位 (略) (略) 应定期跟踪监控废水排放海域水质、红树林及滨海湿地生境状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排放海域水质、红树林及滨海湿地生境状况跟踪监测,根 (略) 域及周边海水水质、红树林及滨海湿地生境变化情况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确保国家山口红树林自 (略) 、儒艮自 (略) 及滨海湿地生 (略) 良好的水质、生境。
广西壮 (略) 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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