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宸兰 (略) 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根据已生效的司法文书和我局调查核实,清流县宸兰 (略) (略) 登记, (略) 账户造成社会危害。根据《 (略) 法》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清流县宸兰 (略) 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处罚, (略) 法定代表人 (略) 场主体登记,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清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清流县司法局,地址:清流县龙城街22号5楼司法局,联系电话:0598-*.
登记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清流县龙津镇常春街31号
联系电话:0598-*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