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滹沱河供水工程涉清水河、南云中河及牧马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报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主动配合监督管理,日常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四、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抄送: (略) 水利厅、 (略) 水利局、 (略) 忻府区水利局、定襄县水利局、五台县水利局、山西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