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河南 (略) 年产*台套钳体支架电镀生产线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原环书审〔2024〕3号
(略) 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
关于《河南 (略)
年产*台套钳体支架电镀生产线
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河南 (略) 年产*台套钳体支架电镀生产线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原阳县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略) 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新环技术审函〔2024〕36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
喷粉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配置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及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一并引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治理设施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A 级指标要求,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工业涂装绩效分级A 级指标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应限值要求。
电镀生产线产生的氯化氢经二级喷淋塔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企业绩效分级A 级企业指标要求。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采用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气体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标准值要求。
2.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治、深度处理、分质回用”等要求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各类废水,严防各工序废水“跑冒滴漏”、交叉串排。含锌、含锌镍、含铬废水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采用“加碱+絮凝+沉淀+砂滤+碳滤+UF+LPRO+HPRO+蒸发结晶”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综合废水采用“隔油+酸碱调整+综合调节+化学沉淀+破乳气浮+生化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池+混凝沉淀池”工艺处理后排入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对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2018)、《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规定,安装相应的监测及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土壤、地下水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3102吨/年、氨氮0.*吨/年、颗粒物0.131吨/年、二氧化硫 0.0175吨/年、氮氧化物0.285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1123吨/年。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六、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9月1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黄河大厦后)
邮 编:* 联系电话:0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