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验收办法>》(新自然资规〔2018〕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通过复垦方案审查的临时用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轮台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科联系。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