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房补告〔2024〕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略)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20]第016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 (略) 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叶新- (略) (叶榭镇界- (略) 界)道路改建工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 (略) 叶榭镇;
2、居住房屋产权数3,建筑面积809.2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0,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 (略) 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人民币,下同)。
2、 (略) 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 );
②产权调换( √ );
③易地新建( )。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叶 (略) 968弄(文叶 (略) ),总建筑面积874.29平方米,出售均价708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沪(2023)松字不动产权第(略)号。
规格: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一室户 | 57.54 | 1 |
三室户 | 117.53 | 1 |
三室户 | 117.53 | 1 |
一室户 | 57.50 | 1 |
二室户 | 78.93 | 1 |
三室户 | 117.53 | 1 |
二室户 | 78.93 | 1 |
一室户 | 57.50 | 1 |
二室户 | 76.37 | 1 |
一室户 | 57.54 | 1 |
一室户 | 57.39 | 1 |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期房坐落 / ,总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出售均价0元/平方米,预计交房日期为 / 。
规格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 | / | / |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 / ,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0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略).6元;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略)元;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略)元;
④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略)元。
6、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
7、其他事项: / 。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 ;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 ;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 ;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 ;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⑦其他费用: / 。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按《 (略)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
②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 ;
③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 ;
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⑤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⑥其他费用: / 。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2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地 (略) 。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 (略) 松江第一房屋征 (略) 。
(六)其他事项:
1.本方案参照《叶榭 (略) 、 (略) 拓宽工程征收(动迁)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等相关文件拟订。
2.本项目安置房源为现房,签约期内签约的被补偿户,房屋安置过渡费按6个月发放,房屋安置搬迁费按2次发放;依法强制执行的被补偿户,将不再发放房屋安置过渡费和房屋安置搬迁费。
3.本方案按照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即被补偿户在取得货币补偿资金后用于购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安置房源。
4.关于房源配置等未尽事宜, (略) 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决策。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12月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 (略) (略) 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 (略)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 (略) 人民政府确认后, (略) (略) 规划和 (略) 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方老师
联系地址: (略) (略) 2111号3号楼
联系电话: (略) 监督电话:(略)
(略) (略) 人民政府盖章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