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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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平河(自在岛段)防洪应急抢险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太平河(自在岛段)防洪应急抢险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委托扬州 (略) 开展了技术评估,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太平河(自在岛段)防洪应急抢险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自在岛北端顶冲段约1000米、太平河东岸通泰桥至启扬高速段1100米、太平河乐动体育工厂段480米的河坡护砌工程。工程实施主要为应对汛期防洪、强化岸线保护、稳固河流边坡,不涉及新增用地, (略) 行政审批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扬行审投资发[2022]28号)。根据你单位委托 (略) 政环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工程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以及扬州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类废水的分类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禁止废水直接排入沿线河道。施工机械冲洗、砂石料清洗、混凝土拌和、施工现场清洗产生的泥浆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废水 (略) 政污水管网,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二)制定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施工场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减轻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三)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施工机械,并对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原则上禁止夜间(22: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要求。
(四)合理处置施工期各类工程弃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弃土区按照《报告表》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弃土通过回填、绿化等途径充分利用;建筑垃圾按照《 (略)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应做到分类收集,并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工程位于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邵伯湖(广陵区)重要湿地范围内,建设内容应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略)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厅字[2020]42号)规定。生态红线范围内严禁建设除防洪除涝工程外的任何设施,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施工期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和取土面积,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六)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增补和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三、你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与本工程有关的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现场环境监管。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科技新城应生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