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龙门县龙城街道曲利回拨地地块
占地面积:11874.26m2
地理位置: (略) 龙门县龙城街道青龙路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3.69821°(23°41"53.57")、东经114.28721°(114°17"13.95")
土地使用权人:龙门县人民政府龙城街道办事处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
地块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R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惠州 (略)
钻孔责任单位:广东 (略)
采样责任单位:广东 (略)
检测责任单位:广东 (略) 、广东天鉴检测 (略)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3年9月,调查组通过收集了地块的历史影像资料以及对地块土地使用者、周边村民等进行了访谈,对地块及其周边地块进行了调查和污染识别。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地块2017年以前为荒地、水塘;2017年-2018年期间为荒地、水塘以及地块西南面有民房、西北面有村民民房建设;2018年-2021年期间为荒地、水塘、民房、废弃民房建筑框架、周边道路建设施工营地,其中施工营地主要用于办公、施工设备(装载机、挖掘机等)及施工车辆(渣土车等)的停放;2021年至今为荒地、水塘、民房、废弃民房建筑框架、废弃施工营地。地块一直未进行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调查地块现状荒地、水塘、废弃民房建筑框架、废弃施工营地、民房,此外废弃施工营地周边停放有废旧挖掘机等施工设备、施工车辆以及散落有施工板材等。未在地块内发现污染痕迹,废弃施工营地周边能闻到微弱的柴油气味,地块内其他区域未闻到明显的恶臭和刺激性气味。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内,其潜在关注污染物主要为:
1、调查地块未发生过污染事故,未引进过工业项目,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历史用途主要为荒地、水塘、民房、周边道路建设施工营地,考虑施工营地中施工设备及车辆停放过程中可能存在机油、柴油跑冒滴漏造成的石油烃(C10-C40)污染,造成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调查地块周边潜在关注的生产企业主要为龙门县同 (略) ,潜在关注的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酮等,造成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经过第一阶段调查确认,考虑地块内历史上曾作为周边道路建设施工营地,施工设备及车辆停放过程中可能存在机油、柴油跑冒滴漏造成的石油烃(C10-C40)污染;周边地块现状及历史存在污染型企业,可能存在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酮、氟化物污染。因此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于2023年9月21日、22日、27日进行土壤样品采集,于2023年11月5日进行地下水样品采集,于2023年11月6日进行地表水、底泥样品采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和系统布点相结合的原则,基于地块污染识别的结果,对整个调查地块进行布点,在调查地块内共设置土壤采样钻孔点6个,采集土壤样品24组;地块外设置对照土壤采样点2个,共采集对照表层土壤样品2组。在地块内共布设3个浅层地下水监测井位,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在地块内共布设1个地表水监测点位,采集地表水样品1组。在地块内共布设1个底泥监测点位,采集底泥表层样品1组。
土壤、底泥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值、水分、土壤容重、《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45项基本因子: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以及项目其他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酮、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氟化物。
地下水、地表水样品监测指标包括pH、水位、浑浊度、砷、镉、六价铬、铅、汞、镍、铜、可萃取型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酮、氟化物等。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如下:
(1)调查地块内土壤总体呈弱酸性,地块土壤7种重金属指标(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42种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经推导的风险筛选值。因此土壤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氟化物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2)调查地块地下水总体呈弱酸性,地块内三个点位的浑浊度均超过限值,可能原因是地块地下水回水慢,水量少,但由于浑浊度为水体物理性状指标,不属于污染指标,无健康风险,可以不做关注。地块内监测点位其他地下水监测因子均低于筛选值,即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经推导的风险筛选值,因此,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3)调查地块内底泥总体呈弱碱性,地块底泥7种重金属指标(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42种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检测值均低于参考的土壤风险筛选值。因此底泥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氟化物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4)调查地块地表水总体呈弱碱性,地块内地表水的的浑浊度超过限值,但由于浑浊度为水体物理性状指标,不属于污染指标,无健康风险,可以不做关注。地块内监测点位其他地表水监测因子均低于筛选值,即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以及参考的地下水风险筛选值,因此,本地块地表水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要求,本地块采样检测的所有土壤样品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风险筛选值,本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