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略) 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 (略) 联 (略) (以下简称“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 (略) 了相应程序,经 (略) 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略) 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 (略) 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 (略) 约定,按照 (略) 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 (略) 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 (略) 承担可能存在的 * 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 (略) 为,给交易相 (略) 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 汽 (略) 部分资产( (略) 省 (略) (略) * 生活区 * 栋1单元 * 号房)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吉( * ) (略) 市不动产权第 *** 号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租赁合同1:租赁期到 * 日。租赁合同2:租赁期到 * 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十 * 、特别事项说明:1.本次评估结果含增值税2.评估结果包含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房屋现状及水、暖、 (略) 等基础设施以受 (略) 踏察了解为准,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2、该标的成交日前如欠缴水、煤气、电、暖、采暖费、物业等其他各项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成交日以后由受让方承担。3、意向受让方必须认真 (略) 有情况,查验标的现状及存在的瑕疵,对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意向受让方 * 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接受标的 * 切现状(包括瑕疵);受让方如未了解转让标的现状、瑕疵及核实档案等,由此造成的 * 切后果和经济损失,责任自负。4、本次转让的资产如遇政府规划、拆除等不可抗力的风险,均 (略) 承担,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责任。5、成交日为《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 汽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大街 * 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略) 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略) (略) 门名称 | 中 (略) 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汽 (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 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 * 万元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 (略) 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 (略) 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 * 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 (略) 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 (略) 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 本项目采用 * 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 (略) 指定账户。交易 (略) 出具交易凭证后 * 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 * 收取滞纳金;若超过 * 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 (略) 保证金, (略) 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 (略) 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 (略) 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 * 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 * 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 (略) 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 * 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 (略) 联 (略) 网络 (略) 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 (略) 期间,有权 (略) 对 (略) 全面了解, * 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 (略) 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 * 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略) 涉资产评估 (略) 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 (略) 前往 (略) 进行勘察,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并交付,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 (略) 现状,并愿承担 * 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 * 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 (略) 勘察,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 (略)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瑕疵和交易风险) (略) 的所有内容。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 (略) 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 (略) 核查, (略) 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 (略) 判断是否符 (略) 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 (略) 承担由 (略) 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转让标的权属变更 (略) 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更名过户中国家未明确规定承担方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9、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买受人交易 (略) 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买受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 (略) 为,也不得更换买受人主体,否 (略) 理。 * 、房屋现状及水、暖、 (略) 等基础设施以受 (略) 踏察了解为准,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该标的成交前如欠缴水、煤气、电、暖、物业等其他各项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成交后 (略) 查实了解并承担。 * 、受让方与转让方凭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略) 出具的交易凭证作为本次成交的依据,并且转让 (略) 交易价款后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 、本次交易无论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5%缴纳交易手续费。 * 、 (略) 于租赁状态,本次按租赁状态挂牌转让,承租方1 (略)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锦 (略) (略) ,承租期限至 * 日,租赁期限内年租金 *** 元。承租方2吴锁军,承租期限至 * 日,租赁期限内年租金 *** 元。在受让人成交日后 * 日开始,租赁合同出租方由 * 汽 (略) 变更为受让人, * 汽 (略) 将已收租金按照成交日为节点交由受让人,由受让人代替 * 汽 (略) (略) 现行租赁合同,未收租金的则按照成交日前的归转让方,成交日后的归受让方, * 汽 (略) 不再负责协调和承担任何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 (略) 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