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承租人一致),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只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确认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承租方需将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公告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第一年度租金及押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租赁标的的移交。 4、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5、承租期间,承租方须优先保证出租方的油品装卸任务,装卸任务完成后,承租方方可开展其他装卸运输煤炭等业务。 6、铁路专用线经营品类为煤炭;承租方经营现场管理应符合环保要求,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7、免责条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出租方上级机关政策变化,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出租方应减收相应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承租方必须定时维护铁路专用线、龙门吊、货场,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执行,确保安全作业,不发生安全事故。 9、承租方必须爱护租赁资产,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水电费自理,按期缴纳。 租赁期间,因承租方使用专用线及场地经营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及后果,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11、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原租赁合同执行;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土地使用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