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9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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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达日县、久治县、门源县驻宁干休所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建设项目 | 宁中生建管〔2024〕18号 | 2024.7.19 |
2 | 市公安局住宅小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建设项目 | 宁中生建管〔2024〕19号 | 2024.7.19 |
3 | 印刷厂住宅小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建设项目 | 宁中生建管〔2024〕20号 | 2024.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