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公告3.参选人资格要求变更为以下内容:
3.1参选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依法设立: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注:须提供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1.2类似业绩:提供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发布比选公告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合同中明确的合同起始执行日期为准)签订的类似项目业绩(监控系统服务类),合同累计金额不低于150万。
注:提供证明材料如下:
(1)清晰的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包含合同名称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的首页)、合同签字页(须有合同**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合同标的物明细页、合同签订时间。
(2)如果业绩证明材料为框架合同且框架合同有金额的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或合同上限金额为准;如果框架合同无金额,则另须提供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或结算单扫描件,业绩金额以订单或结算单累计金额为准,同时提供订单和结算单的,以结算单累计金额为准。
(3)每份合同至少提供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及该发票在国家税务局网站的查验记录截图(该发票须体现与合同的关联性,如:发票中的合同名称或简称/合同编号/服务或材料或设备名称等与合同具有关联性等;若发票只与该合同项下订单具有关联性,可同时提供“框架合同+该合同下任一订单+该订单对应的任一发票”佐证),该发票的开具时间不晚于本项目首次发布比选公告之日。
(4)上述业绩案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业绩。
(5)未按以上要求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材料的,或因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业绩,不纳入合同业绩统计。
3.1.3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3.1.4转包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审查相关承诺。
3.1.5控股管理关系:
(1)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应答,否则相关应答均无效;
(2)参选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否则相关应答均无效;
(3)参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否则相关应答均无效。
注:须提供《参选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比选文件第六章。
3.2.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 (略) 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禁止交易企业”或【 (略) 】“禁止交易企业”的;
(10)被列入中国铁塔或重庆铁塔黑名单范围(重庆适用)且尚在管控期内的企业,或者有过严重违约行为的。
3.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说明:
1.上述“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均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上注明的人员。
2.不满足初步评审其中任意一项的参选将被否决。
3.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原件核查、第三方或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应答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若参选人存在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串标行为,一经查实,则将否决其参选资格,已中选的,还将取消其中选资格,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供应商管理办法追究参选人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初步评审标准详见附件一: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