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审〔2022〕 (略)
宁 (略) :
你单位( (略) 会信用代码: *** MA9K51QH64)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宁 (略) 年出栏3000头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 (略) 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和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4万元),占地 *** m2(其中养殖场区 *** ㎡),新建120m×40m牛舍3栋、60m×40m牛舍2栋、500㎡的饲料加工车间、有机肥基料加工车间各一座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料仓、青贮池、病畜隔离室、消毒室、兽药室、办公及辅助用房、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从事干清粪工艺小牛崽育肥(育肥周期360天)、好氧发酵+条垛堆肥工艺有机肥基料生产(发酵周期15天),建设规模为年出栏育肥牛3000头(折合生猪 *** 头)、生产有机肥基料 *** 吨。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 (略) 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 (略) 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施工期混凝土养护水、泥浆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 (略) (略) 回用于施工生产、车辆冲洗 (略) 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旱厕粪便经 (略) 理后定期清掏肥田;营运期定期更换的 (略) 用于有机肥基料生产,职工生活污水经隔油池+ (略) 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初期雨水收集 (略) 用于场区绿化,均不外排。
2、废气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选择焊接钢结构型材+露天临时点焊施工,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焊接烟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建设通透式新型牛舍、饲料添加微生物菌剂、牛舍垫料+干清粪工艺饲养、牛粪日产日清(夏季适当增加清理频次)、废垫料定期清理、定期消毒、喷洒生物除臭剂、生产车间密闭作业、有机肥基料生产恶臭负压收集+生物除臭+15m排气筒排放、饲料加工含尘废气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15m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净化+专用烟道屋顶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恶臭污染物(NH3、H2S)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和表2标准,臭气浓度不得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01)表7标准,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管控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布置施工现场( (略) )、优选低噪声机械车辆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及时饲喂、基础减振、围挡(车间)隔声、消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场区绿化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不得超过《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表1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和夜间偶发噪声最高限幅。
4、固体废物 (略) 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委托相关企业综合利用;除尘器收尘、废包装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牛粪、废垫 (略) 用于生产有机肥基料外售,病死牛、医疗废物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 (略) 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 (略) 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 (略) 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 (略) 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 (略) 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 (略) 档案馆四楼
邮编: *** 联系电话: ***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