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征地公告〔2024〕2号
三台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地
(一)批准机关: (略) 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81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2月7日
(四)批准用途: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镇 | 村 | 组 | ||||
新德镇 | 红军村 | 2 | 0.0461 | 0.0461 | 0.0000 | 0.0000 |
新渡村 | 5 | 0.0408 | 0.0408 | 0.0000 | 0.0000 | |
永征村 | 1 | 43.5482 | 38.7530 | 4.7952 | 0.0000 | |
2 | 57.5042 | 52.2843 | 5.2199 | 0.0000 | ||
3 | 23.8277 | 21.6625 | 2.1652 | 0.0000 | ||
4 | 0.0646 | 0.0646 | 0.0000 | 0.0000 | ||
5 | 0.0185 | 0.0185 | 0.0000 | 0.0000 | ||
6 | 0.1484 | 0.1484 | 0.0000 | 0.0000 | ||
7 | 2.1244 | 2.1244 | 0.0000 | 0.0000 | ||
合计 | 127.3229 | 115.1426 | 12.1803 | 0.0000 |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3〕37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55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按照川府函〔2019〕118号文件批复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执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后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相关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七、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网址:http://**)。
(二)如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三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