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 (略) :
你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防 (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申请(无仓储经营),我局于同日予以受理(查询账号:W0674C*-*)。2023年7月19日,我局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论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安全员未到现场,消防器材不符合要求,制度未上墙,无安全培训记录。
你公司上述问题,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六条第二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经营获得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规定;(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防 (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 (略) 港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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