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灌自然资闲收字〔 * 〕1号 |
(略) (略) : 我局与你方于 * 年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 B * 0),宗地 * 至为东至: * 省道,南至:连 (略) ,西至: (略) 华颐精细 (略) ,北至:连 (略) ,面积为 * 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 * 万元,约定于 * 日之前开工, * 日前竣工,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 万元,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 * 元/平方米,以及其他事项。 (略) 对该地块调查取证和实地核实,你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 (略) 开发建设,至今动工建设面积不足建设总面积的 * 分之 * ,且已闲置两年以上。根据《 (略) 置办法》( (略) 第 * 号令)第 * 条规定,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并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灌国土资闲置字〔 * 〕3号。根据《 (略) 置办法》第十 * 条的规定,经报请 (略) 人民政府批准(灌政复[ * ] * 号),我局拟将依法无偿法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灌国用( * )第 * 号,收回闲置土地面积 * 6平方米。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 日内, (略)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略) 相关义务的, (略) 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 (略) 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 (略) 政诉讼。 联系人:江浩东联系电话: *** (略) 自然 (略)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