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九江 (略) | ||||||
单位地址 | (略) 濂溪区琴湖大道118号C地块 | ||||||
联系人 | 陈俊 | ||||||
项目负责人 | 廖晓兵 | ||||||
现场调查人员 | 廖晓兵/*智雄 | 调查日期 | 2024年08月05日 | ||||
采样人员 | 余水明、*智雄 | 采样日期 | 2024年08月07日 | ||||
报告签发日期 | 2024年08月14日 | ||||||
主要危害因素 |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噪声 | ||||||
检测结果总结 | 本次针对该企业各岗位人员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则结果见下表: | ||||||
序号 | 检则项目 | 检测岗位数 | 合格岗位数 | 合格率(%) | |||
1 | 总粉尘 | 6 | 6 | 100% | |||
2 | 呼吸性粉尘 | 6 | 6 | 100% | |||
3 | 噪声 | 6 | 6 | 100% | |||
通过对本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本次检测情况如下: (1)化学因素 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作业场所的化学因素浓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部分岗位未佩戴防尘口罩,部分岗位有接触粉尘的可能,如果作业时间过长,易对操作工产生职业危害,需对各岗位按需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并关闭门窗。 (2)物理因素 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检测结果中,操作工的8小时等效噪声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但搅拌楼上楼的搅拌机的固有噪声超过80分贝,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噪声》的相关要求,对于8小时噪声暴露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分贝,小于85分贝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及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组。作业现场,作业人员普遍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如果作业人员在高噪声环境中时间过长,会产生不良影响。搅拌楼2楼的搅拌机设备噪声达88.1分贝,如果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长时间作业,可能会对作业人员产生不良影响,应降低作业人员接触时间,设置噪声危害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采取对作业人员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定期场所监测等措施。 在本次物理因素检测结果中,工作场所高温达到31.7℃,场地清扫工和巡检工可能接触高温,注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 |||||||
结论及建议 |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本次检测报告,提出以下建议: (1)用人单位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 (2)对高噪声的作业岗位如铲车司机、搅拌机旁,应加强个人防护和监督管理,确保接噪工人佩戴性能符合要求的防噪声耳塞;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制度或设置隔离的观察室,减短工人接噪时间,且应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巡检与维护力度,发现防护设施设备异常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缩短维修周期,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正常工作,切实起到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 (4)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建议用人单位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完善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其中文警示说明。 (6)建议用人单位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及周期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 (7)经检测工作场所高温达到31.7℃,场地清扫工和巡检工可能接触高温,建议用人单位注意合理安排员工作业时间,发放相应的防暑降温饮品药品等。 | ||||||
现场调查与 部分采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