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省道灌云图 (略) 面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TCC-SG标段)
1.招标条件
242省道灌云图 (略) 面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已获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招标 (略) (略)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委托江苏建友兴业 (略) (招标代理)现对242省道灌云图 (略) 面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本项目 (略) 灌云县图河镇242省道 (略) 交叉口以北,项目建设停车场约*平方米;新建综合服务楼、维修车间、备品备件库等,总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 (略) 约630米,以及充电桩、配电室、消防泵房及绿化等。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现计划开展242省道灌云图 (略) 面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建安费约*元。
(2)招标范围及计划工期
本次招标项目242省道灌云图 (略) 面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TCC-SG标段,招标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水稳、 (略) 面、人行道板砖铺装、交安设施、 (略) 、照明灯等配套设施、地磅、事故水池等对应施工图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施工以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施工及工程缺陷修复,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计划工期:2个月(具体以开工令为准)。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的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为:
3.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为中国大*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注: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略) 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1.2业绩要求
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元人 (略) 工程施工项目,且已交工验收合格。
注:企业业绩要求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来,该时间指:在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备案的项目结束时间,反映在投标人报表“表5已建工程表”中的合同交/竣工日期,下同。
3.1.3信誉要求
A、 投标人在最近一次 (略) (略) 场信用等级评价(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当日为准)为C级及以上级别;
B、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http://**.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D、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未被列入“ (略) (略) 场严重失信主体对象名单(黑名单)”。
3.1.4人员要求
A、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略) 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2019年1月1日至今,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元人 (略) 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已交工验收合格,在该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1/2以上。
注: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来,该时间指:在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备案的项目结束时间,反映在投标人报表“表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的竣工时间,下同。
B、项目总工资格要求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必 (略) 工程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以投标报表中为准),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C、其他人员要求
拟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数量须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至少投入1名)。
3.2 其他要求
3.2.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3.2.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3根据《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款规定,从业单 (略) 水运建设项目投标, (略) 场信用系统建立了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投标文件中可以不再出具信用信息相关证明材料,仅需提 (略) 场信用系统汇总的表格;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 (略) 场信用系统录入的,或者 (略) 站公布的,投标文件中可以 (略) 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在“投标报表”中体现 (略) 页截图的(来源仅限“ (略) (略) 场监督管理系统”或者 (略) 站),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人须保证 (略) 页截 (略) 站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从业单位 (略) 场信用系统 (略) 场信用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如资质、业绩,以及主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前, (略) 场信用系统 (略) 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
3.2.4请各投标人及时到有关部门更新“ (略) (略) 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数据,企业备案信息将在“ (略) (略) 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不会因为投标人资料更新而推迟开标时间。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网址http://**:*/OP/login.aspx) (略) 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略) 员注册后, (略) 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 (略) ”,明确所投标段, (略) 服务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图纸每套售价/元,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 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不组织;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不召开。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略) 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 (略) ”,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交 (略) 站、 (略) (略) 网站、江苏省 (略) 、中国 (略) 、江 (略) 、 (略) (略) 官网、 (略) (略) 官网上发布。
招 标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10-1号 (略) C4号楼
联 系 人:穆工
电 话:0518-*
招标代理:江苏建友兴业 (略)
地 址: (略) (略) 凤凰大道2-13号四楼408
联 系 人:文 工
电 话:*
7、其他
7.1 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方法 (略) 的说明或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招标监督机构(本省单位)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 (略) (外省单位)咨询。
7.2 投标人需要在 (略) (略) 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根据苏交建﹝2015﹞25号文的规定,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期为3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7.3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7.4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 (略) 本项目相应的标段中,投标文件的解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进行,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 11 月 27 日09时00分;
投标文件解密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 11 月 27 日10时00分;
招标人定于上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 (略) (略) (略) (略) 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 (略) 二楼开标室(具体室号以现场标牌显示为准)公开开标。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7.5提醒: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远程解密。投标人应自备电脑设备用于投标文件的上传与解密,因设备问题造成的上传或解密失败招标人概不负责。
7.6若本标段报名申请人数少于3家,则本标段招标人将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0二四 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