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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来源: (略) 茅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将《茅箭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茅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3日
茅箭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及2023年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中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建议和全省典型经验复制推广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指标考核争先进位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概念
本实施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投保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投保工程的损坏和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承担维修或者赔偿责任的保险。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本实施方案所称投保人是指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本实施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二、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三、政策保障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审批范畴,并在工程造价中列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已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不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承保范围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 (略) 工程等。具体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篷、挑檐、飘窗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5.外墙面坍塌(含脱落)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
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4.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三)装饰装修等工程
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可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须连同主体结构一并投保,不可单独投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 (略)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四) (略) 工程
1.道路整体或局部坍塌;
2.路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整体或局部沉降;
3.综合管沟等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雨 (略) 出现大面积破损造成渗漏。
五、承保期限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算,包括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以及保险责任期。
1.工程建设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发包、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最长不超过2年;
3.保险责任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算,前述(四)“承保范围”项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险责任期为一年,“(2)保温和防水工程”为最长五年,“(3)装饰装修等工程”一般为两年(投保人 (略) 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的定的除外)(4)“ (略) 工程”最长为5年。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承包单位依合同进行维修。
保险责任期内,工程质 (略)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除外责任
1.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控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保险责任;
2.保温和防水工程中在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非因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或防水工程的潜在缺陷导致的附属工程损坏等;
3.装饰装修工程中建设工程附近施工影响;非结构工程、设备、配件以及室外工程在设计、施工、材料上的疏忽、缺陷、错误或遗漏;超过设计标准的风荷载和雪荷载等;
4. (略) 工程中经工程质量风险评估机构复查报告提出的损坏;修理、加固过程中,为满足被保险人要求,超过原设计施工标准,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七、保费计算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筑工程总造价,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 (略) 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达到省结构优质工程工地建设标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保险机构可以给予费率优惠。
八、保险条款及费率核准
保险合同条款及费率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九、保险合同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为实施工程项目整体推动,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承保公司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理赔流程、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
建筑工程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解散、破产或保险标的所有权变更的, (略) 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十、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机构宜聘请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对被保险工程项目实施风险管控。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 (略) 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保险机构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十一、索赔申请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 (略) (略) 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十二、理赔流程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理赔体系,优化理赔制度,制定充分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的便捷理赔服务流程和理赔应急预案。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并应当在三日内派员组织现场勘查。保险公司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并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争议鉴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 (略) 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 (略) 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十四、应急维修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十五、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建设单 (略) 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十六、投诉处理
对于保险范围和期限内的保险服务投诉,保险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理。
十七、其他
住房城乡建设、保险监督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服务。
本方案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十八、施行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