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安)罚〔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秦艳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01T
地址(住址): (略) 李店镇茶堰村
(略) (略)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农业灌溉水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秦艳芬以及受委托人郑云安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郑云安办理此次案件相关事宜,并认可受托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
3.2024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农业灌溉水渠的事实;
4.现场勘察图1张,证明你公司的位置信息;
5.现场检查照片4张, (略) (略) 违法排污的事实依据;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张宁和杨勇具有执法的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 (略) 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8.202 (略) 下达孝环责改〔2024〕611号《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 (略)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9.2024年6月1日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经第三方检测污染物的检测情况;
10.2024年8月1日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第六部分(一百)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佰元整(¥500.00);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略) 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略) 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89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宁 电话:0712-*
地 址: (略) (略) 190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