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浙江省乔司监狱六分老关押点废旧设备及建筑物、构筑物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机械设备 名称 参见《附件清单》(仅供参考)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批 数量 1 成新率 主要功能用途 所在地 现状分析 瑕疵情况 其他披露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本次转让的资产参见附件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方分别为浙江省乔司监狱、浙江 (略) 。 6.本次转让标的位置见标的物清单,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现状均以竞买人实地踏勘现场实物为准。 7.挂牌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赵先生,0571-*。竞买人无论是否实地看样,均视同对本次标的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8.竞买人报名时须向浙江产权交易所递交前款《承诺函》,成为受让方后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标的物进行拆除,受让方自身具备该资质的除外。 9.竞买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诺函》中约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交由转让方备案,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拆除工程合同》等文件。 10.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11.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附件:《其他重大事项揭示》。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浙江省乔司监狱 注册地 (略) 钱塘区下沙街道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1Q 转让方名称 浙江 (略) 注册地 (略) 钱塘区下沙街道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XN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213.447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浙江省乔司监狱开具相应金额税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浙江 (略) 开具相应金额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即浙江省乔司监狱、浙江 (略) )将向受让方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次转让标的系转让方(即浙江省乔司监狱、浙江 (略) )联合打包处置资产,浙江省乔司监狱拟转让的资产转让底价小计为*元,占比81.2%;浙江 (略) 拟转让的资产转让底价小计为*元,占比18.8%;如产生溢价,则同比例溢价。 4.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另行支付履约保证金(成交价的10%)。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本次转让由受让方在遵守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完成全部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如处置标的物时涉及相关资质要求,且受让方符合相应资质的,则由受让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统一进行处置工作;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质,受让方须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因受让方违反相关部门处置规定处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标的物交割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拆除范围内的生产垃圾、生活垃圾等,不得就地填满,需由受让方自行按规处置,处置场地(经钱塘区审核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及运距由受让方自行考虑,相关费用综合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取。受让方在处置生产垃圾、生活垃圾过程中处置不当,违反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受让方应对拆除、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自拆除合同生效之时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拆除合同生效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以及标的的安全与质量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拆除期限6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按*元/天扣除保证金,款项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超过15天的,视为买受人放弃拆除现场的所有标的物,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转让方有权收回剩余标的物,并有权另行安排拆除单位。 (7)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拆除相关事项 (1)受让方应对保护性拆除清单内行政资产进行保护性拆除(除房屋13项及构筑物12项以外的资产),拆除后运至3公里内的转让方指定位置保管,并经转让方清点确认后,该类资产由转让方负责保管。需要进行保护性拆除的设施设备,若在拆除过程中发生严重损坏、遗失的均由受让方负责赔偿。 (2)拆除所有房屋、构筑物、水泥地坪及所有拆除范 (略) 要求及拆除标准:1)其中无钢筋混凝土基础地梁的房屋拆至原底层混凝土地坪基层底;2)有钢筋混凝土基础地梁的房屋拆除至钢筋混凝土承台基础垫层底为止;3)路面拆除至土层。4)保留监管楼(办公楼) (略) 。5)拆除工程应先将保护性拆除的设施设备进行拆除,并运送至转让方指定位置,经转让方清点确认后,再进行房屋、构筑物、其他设施设备的拆除。 (3)受让方对本处置项目要求范围内地面上建(构)筑物(含岗楼、围墙等)进行拆除(保留办公楼),所有建筑物拆除后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清理,运至经钱塘区审核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并对拆除地进行场地平整,验收时以场地平整、无堆积杂物、建筑基础清理完毕为准。 8.标的的移交和拆除的要求: (1)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废旧设备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合法合理的拆除方式。在拆除施工区域应安装 (略) ,严禁将建筑垃圾等倾倒在河道里。同时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做好除尘、除噪措施,如引起周边群体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未遵守本条款导致转让方损失或受政府处罚的,受让方须承担经济及相关法律责任。 (2)在建筑物拆除时如需搭设双排脚手架的,架体与建筑物之间需采取硬质材料每层进行封闭隔离,外架四周挂满防尘 (略) 且不得影 (略) 畅通及周边建筑物使用,同时应做好醒目的标志标牌。 (3)施工过程中,由于周边农户与区域内建筑距离近,受让方在拆除时要严密制订施工方案,要考虑风向等,严格安全管理,如发生矛盾纠纷由受让方自行调解,如有对农户资产、农作物造成损坏或环保等维稳方面的问题,则由受让方自己解决,费用由受让方自负,与转让方无关。 9、施工安全责任提示及要求: (1)受让方成功竞得标的后,需指派一位有专业资质(须具备注册在拆除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同时具备工程师中级或以上职称)的项目经理作为拆除工程的负责人,负责拆除项目的一切事宜,同时委派有专业资质的安全监理,进行全程安全监督。标的拆卸及装运所需人员、工具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拆除装运过程中如需动用明火(如气割等)的,受让方必须指派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同时受让方应当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拆除、搬运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害等事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2)受让方在施工前应制定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自行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受让方在拆除的过程中应加强现场防火、防盗、行人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有关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同时受让方有义务配合城管、应急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巡查及监督。 (3)受让方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元/人),并在进场施工前提供保单和人员名单。受让方应加强拆除人员的管理,对使用的拆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且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4)受让方进入施工场地后,所有产生的水、电费等费用,均有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本项交易服务费(含转让方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5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是否自动延牌 否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承诺函》.pdf 、 《其他重大事项揭示》.docx 、 《实地勘察证明》(签章版).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 .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江省乔司监狱六分老关押点废旧设备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合同》.doc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资产交易合同》.docx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王女士 电话 400-696-3939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http://** 转让方 联系人 赵先生 电话 0571-*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钱塘区下沙 (略) 666号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