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参数 | |||
---|---|---|---|
项目地址 | 科 (略) 西段123号 | ||
建筑面积 | 31.58m2 | 楼层 | 1楼 |
标准层高 | 5.4米 | 项目类型 | 底商 |
面宽 | —— | 进深 | —— |
配套车位 | —— | 权属限制 | 抵押 |
持有人类型 | 大业主 | ||
交易参数 | |||
起始租金 | 0.*元/月 | 押金 | 1.*元 |
免租期 | 30天 | 付款方式 | 季度 |
递增 | 第3年起每1年递增8% | 租期 | 84月(含免租期) |
转租权 | 无 | 转让费 | —— |
交付时间 | —— | ||
公共参数 | |||
楼盘名称 | 天府菁蓉中心 | 轨道交通 | —— |
上下水 | 有 | 排烟 | 有 |
排污 | 有 | 停车位/优惠 | —— |
380V电 | —— | 物管公司 | 天投物业、颐和物业 |
物管费 | */平方米·月 | 商管公司 | —— |
商管费 | —— | 电费 | —— |
气费 | —— | 水费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特别说明 |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略) (以下简称“ (略) ”)依据转让方委托提供交易系统服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交易公告,相关交 (略) 的相关服务商提供。 (略) 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 (略) 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 (略) 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 (略) 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重要事项披露、交易须知、附件下载、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略) 网上交易地址为“http://**”,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略) 已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 (略) 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 (略) 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除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如有),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 (略) 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交易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第四产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 (略) 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 (略) 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 (略) 。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 (略) 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交易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第四产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 (略) 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报价和集中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关于保证金的说明 第十八条 保证金交纳以资金按 (略) 指定结算账户为准,汇款方式可采用银行电汇、转帐支票汇款、网银支付等,不接受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略) 确认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交易成功后,投资方单方面原因放弃交易、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2.意向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略) 损失的; 3.意向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处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处置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方违 (略) 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5.意向方违反其在公开竞价过程中作出的承诺的; 6.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7.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交易成功后, (略) 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 (略) 。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
公开附件 | 租赁合同模板 | 请登录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