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竞标供应商:
根据采购单位要求现对 * 日发布的《 (略) (略) 重症监护型救护车采购》(项目编号: * )相关文件要求澄清如下:
一、招标 (略) 分竞标供应商须知作如下变更:
原文件:
“3.4.3上述内容中的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③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须为企业法人)、④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⑤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原件须一并装入“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袋内密封后送谈判小组评审,所出示的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的,其竞标无效。”
变更为:
“3.4.3上述内容中的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③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须为企业法人)、④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等原件须一并装入“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袋内密封后送谈判小组评审,所出示的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的,其竞标无效。”
二、 (略) 有涉及 (略) 分均按照 (略) ,其它条款按原采购文 (略) 。
特此公告
(略) (略)
(略) 市 (略) 区公 (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