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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28台设备及备件物料)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28台设备及备件物料) |
规格型号 | 详见《资产清单》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未考虑交易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工艺车辆停放在 (略) 陕州区大 (略) 2号,备件物料存放在该厂区备件库内。 2.《资产清单》所列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为准进行交接。 3.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相应发票,税率13%。 4.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踏勘后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 5.本项目与中冶 (略) 部分资产(3套设备及备件物料)捆绑转让,若产生竞价,以两宗项目的合计挂牌价格为竞价底价,最终成交价增值部分按两宗项目在合计挂牌价格中所占比例分配。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中冶 (略) 部分资产(3套设备及备件物料)项目的受让申请,并针对2宗项目分别缴纳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对任意1宗项目违约,视作对2宗项目整体违约,转让方有权因意向受让方违约暂停或终止本项目的交易并追究相应责任。 6.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冶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宝 (略) 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将挂牌附件《网络竞价方案》中的《受让确认书》(签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与其他受让材料一并提交。并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对产权标的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并接受产权标的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质、状况及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资产清单》与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2)同意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同意自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0个自然日在产权标的存放现场与转让方进行产权标的移交,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转让方与本方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即完成产权标的移交工作。自产权标的移交完成之日起,产权标的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本方自行承担。 (5)同意如涉及产权标的拆除、清运工作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本方自行承担。 5.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0.5%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6.本项目与中冶 (略) 部分资产(3套设备及备件物料)捆绑转让,若产生竞价,以两宗项目的合计挂牌价格为竞价底价,最终成交价增值部分按两宗项目在合计挂牌价格中所占比例分配。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中冶 (略) 部分资产(3套设备及备件物料)项目的受让申请,并针对2宗项目分别缴纳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对任意1宗项目违约,视作对2宗项目整体违约,转让方有权因意向受让方违约暂停或终止本项目的交易并追究相应责任。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需完成现场尽调、踏勘。意向受让方在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评估报告》中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2.*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间(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展示地点 | (略) 陕州区大 (略) 2 号 |
联系人 | 何经理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10.工艺车辆BOO项目-资产清单.pdf | ||||
2 | 10.网络竞价方案(1) (1).pdf | ||||
3 | 现场踏勘确认书(28台设备).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