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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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24〕61号
关于对镇江利德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18000吨/年助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利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利 (略) *吨/年助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丹徒经济开发区物理复配绿色产业园内,根据《江苏丹徒经济开发区安全环保评估论证联合会商会议纪要》(镇化治办纪〔2023〕5号),该园区可以引进物理复配类企业(项目)集聚发展。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企业原有不饱和聚酯树脂、彩色胶衣生产线已停产,项目利用停产项目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生产,主要工艺为混合、加热、搅拌、过滤、灌装,不发生化学反应,年产水性助剂*吨/年和油性助剂4000吨/年。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徒开行审备〔2024〕34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水环真空泵废水和实验室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丹徒经济 (略) ,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排放限值、《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排放限值和丹徒经济 (略) 接管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车间生产废气(固体投料废气、液体投料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实验室废气。生产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处理后共同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实验室废气经处理后单独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酮、苯*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酮、苯*烯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滤渣、废滤袋、实验室废物、废试剂瓶、废包装物、废气处理设施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677/1677吨,COD≤0.134/0.084吨、氨氮≤0.004/0.004吨、总磷≤0.001/0.001吨、总氮≤0.008/0.008吨、SS≤0.077/0.017吨、石油类≤0.011/0.002。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189吨、VOCs≤0.168吨、硫化氢≤0.0012吨、氨≤0.0321吨、*酮≤0.0025吨、苯*烯≤0.006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3吨、VOCs≤0.1172吨、硫化氢≤0.0014吨、氨≤0.0356吨、*酮≤0.0031吨、苯*烯≤0.007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抄送: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国恒安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