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自治区 (略) 政机关 | 项目名称 | (略) 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国土资源厅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 (略) (略) 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 | 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桂政发[ * ] * 号 |
2 | 国土资源厅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 | 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年2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 | 分设为“探矿权转让审批”和“采矿权转让审批”2个事项;“采矿权转让审批”的 (略) 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 (略) 门”;“采矿权转让审批”的设定依据增加“《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 | 桂政发[ * ] * 号 |
3 | 国土资源厅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 (略) (略) 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 | 分设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 (略) 范围批准”2个事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 (略) 范围批准”的设定依据调整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 | 桂政发[ * ] * 号 |
4 | 国土资源厅 | 临时用地审批 |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 (略) (略) 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略) 门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 (略) 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桂政发[ * ] * 号 |
5 | 国土资源厅 | 农村宅基用地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项目名称调整为“ (略) 审批”, (略) 门调整为“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 (略) (略) 门”。 | 桂政发[ * ] * 号 |
6 | 国土资源厅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分设为“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2个事项; (略) 门均调整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 (略) 门”。 | 桂政发[ * ] *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