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服务需求 一、食材需求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
(一)、蔬菜类质量标准:
1.干豆腐
形状规整,颜色微黄,有豆制品清香。
2.豆腐干
咸香爽口,硬中带韧。
3.香 菜
有香菜固有气味,根纺锤形,细长,有多数纤细的支根。
4.豆 芽
豆芽挺直,芽身短而粗,根须少,芽色洁白晶莹。
5.油 菜
梗短粗,呈淡绿色或白色,叶子厚肥大,主茎无花蕾,水分充足,无根。
6.平 菇
顶部颜色为鼠灰色,根部为乳白色,蛋或卵圆形,饱满,菌膜未破、大小均匀、无霉变,湿度适中。
7.黄 瓜
颜色青绿,瓜身细短,条直均匀,瓜把小,顶花带刺.有白霜或光泽,肉脆甜,瓤小籽少。
8.茄 子
色正(青、紫、白)形正(棒形、卵形、灯泡性),表面光滑有光泽,有弹性不软,皮薄肉嫩籽少,个体均匀。
9.西红柿
颜色大红、粉红或黄色、光泽亮艳,个大圆整,饱满有弹性,至少八成熟,肉厚籽少,味甜中带酸,无破、皮霉变。
10.青 椒
长形或萝卜形,颜色碧绿,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和弹性,肉层中带有辣味。
11.角 瓜
颜色黄绿色、表皮光滑带有花纹和棱边,皮薄肉嫩,瓢小籽少,有一定硬度,尾蒂有毛刺。
12.芹 菜
叶嫩绿或黄绿,茎、根部呈白色,茎细软,中间空、水分充足,有清香味。
13.甘 蓝
外叶绿色、奶黄色、帮白内叶乳白色,叶新鲜光泽,棵株大,完整,包心坚实紧密,根部断面洁白而完整。
14.菜 花
花蕾颜色洁白或乳白、细密紧实不散,球形完整、表面湿润,花梗乳白或淡绿,紧凑,外叶绿色且少,主茎短,断面洁白。
15.韭 菜
叶较宽,挺直,翠绿色,根部洁白,软嫩且有韭菜味,根株均匀。
16.地 瓜
地下部分为圆形、椭圆形或纺锤形的块根,表皮完好,无菌斑霉变。
17.大白菜
外叶淡绿色,内叶淡黄色,叶肥厚脆嫩,棵株大,完整,包心坚实紧密,根部断面洁白而完整。
18.圆 葱
鳞片颜色粉白或紫白,鳞片肥厚,完整无损,抱合紧密,球茎干度适中,有一定硬度,表皮无破损。
19.土 豆
颜色为淡黄色或奶白色,个大形正、大小整齐,表皮光滑,体硬不软,饱满。
20.大 葱
葱叶为管状完整,浅绿色,葱白长、紧实、挺直,无根。
21.菠 菜
颜色碧绿,平嫩,叶子大、挺直,根桃红,无主茎且无柄无红色,棵株适当,无烂叶水渍。
22.白萝卜
颜色洁白光亮,表面光滑、细腻,体形完整、分量重,底部切面洁白,水分大,肉脆嫩、味甜适中。
23.胡萝卜
颜色红色可橘黄色,表面光滑、条直匀称,上粗下细,呈圆锥,粗壮、硬而不软、肉质甜脆、中心柱细小。
24.冬 瓜
皮青翠,有白霜,肉洁白、厚嫩、紧密,膛小,有一定硬度。
25.南 瓜
颜色微黄,色泽光鲜,表皮完整,切口无霉烂。
26.蒜 苔
颜色深绿,梗细滑、有光泽、挺直、鲜嫩.指*掐之易断。
27.小白菜
梗白色直挺,较嫩较短,叶子淡绿色,整棵菜水分充足,无根。
28.豆 腐
呈均匀的乳白色或淡黄色,稍有光泽,块形完整,结构均匀,软硬适度,富有一定的弹性,质地细嫩,无杂质,无酸味。
粉条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原料来源正规、丝条粗细均匀、无并丝、弹性好、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二)、禽肉类质量标准:
1.冻禽肉类的质量标准(解冻后)
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呈淡黄、淡红、灰白色等,肌肉切面有光泽;指压后凹陷恢复得慢,且不能完全恢复;有鸡肉的正常气味。
2.鲜禽肉类的质量标准
眼睛明亮饱满,形态完整,表皮颜色因品种不同而呈乳白、淡黄、粉红色或乌黑色,有光泽且皮肉结合紧密,肉质弹性好,按之可立即恢复,表面干湿度合适、不粘手,无异味。
3.符合国家标准GB 2707-2016鲜(冻)畜、禽产品要求。
(三)、畜肉类质量标准:
1.鲜猪、牛、羊肉的质量标准
鲜猪肉表皮白净、无毛或毛少,脂肪洁白有光泽;鲜猪、牛、羊肉应为当日宰杀且相关屠宰手续齐全;猪、牛、羊肉呈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迅速恢复,表面不黏手,无刺激性异味,有正常的肉味。
2.冻牛肉的质量标准
解冻后颜色暗红、有光泽,脂肪洁白或泛黄色,肉质纤维细腻、紧实,夹有脂肪,肉质微湿,弹性好指压后凹陷能立即回复。表面微干,有风干膜,不黏手,有牛肉的膻气。
3.冻羊肉的质量标准
解冻后颜色深红色或淡红色、有光泽,脂肪颜色洁白或乳白,弹性好,指压后凹陷能立即恢复,不黏手,肉质纤维细软,少有脂肪夹杂,有羊肉的膻气。
4.猪肝的质量标准
颜色红褐色或淡棕色,表面光滑、湿润,形状完整且不破损,有弹性。
5. 符合国家标准GB 2707-2016鲜(冻)畜、禽产品要求。
(四)、鱼类质量标准:
眼球饱满,角膜透明且明亮,鱼肉紧实有弹性,以手指押后凹陷立即消失,鱼鳞鲜明有光泽,贴附鱼体牢固,不易脱落,腹部不膨胀,无异味。
(五)、蛋类质量标准:
1. 个体均匀,蛋壳清洁完整,色泽鲜明,无破损、裂纹,无霉斑,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桔黄色至橙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阴影,没有霉味、酸味,臭味等不良气味,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异味。
2.符合国家标准2749-2015蛋与蛋制品要求。
(六)、干调类质量标准:
1.独立包装,不得是散装产品;
2.所有产品须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
⑴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GB 9683》或《GB 9688》的规定;
⑵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3.产品生产商必须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
(七)、总体要求:
1.符合农药、兽药、重金属残留最新国家标准要求。
2.所供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3.有出厂包装的商品要求:无破损、无污渍、无过期、无霉烂变质等情况。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质保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表示的内容。(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70%)
无出厂包装的商品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无异味、无霉变现象,食品包装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包装完好无破损。
4.中标供应商须每1个月公共设施维护中心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 (略) 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5.如果在供应期间维护中心及各园、所接收到所投食材的质量问题,经核实处罚将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供应商应赔偿,负全部责任,中心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具体每日供货时间为:中标供应商须在每次订单指定时间送至维护中心及园、所各指定地点。如遇中心及各园、所紧急要求供货的,中标供应商须在收到通知后1个小时内积极备货并在承诺时间内送货至中心及园、所指定地点。
三、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款按月进行结算,中心(含下辖园、所)根据对中标供应商的实际供货情况进行结算。中标供应商每月30号前根据上月的收货凭证与中心及园、所对上月货款进行确认,并向各中心开具相应数额的含税发票,根据有关规定结算。
收款方、发票的销售方、合同*方均必须与中标供应商名称一致。
因节假日等原因需要提早或延迟结算的,经中心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具体以实际订立的服务合同为准)。
合 (略) 公共设施维护中心支付。
(1)结算价格=市场参考价*中标费率*实际供货量。报价时应综合考虑运输、储存、税金、利润等所有影响价格因素。
(2)市场参考价以“掌上新营口APP”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网站中价情监测: (略) 场零售参考价格表)网站上发布的价格为准。
(3)若遇到该平台/网站没有的品目,供 (略) 场参考价格不得超过同类 (略) 市场平均价格,采购人每周不 (略) 场参考价格进行抽查,如发现有一种及以上 (略) 场参考价格超过同 (略) 市场平均价格( (略) 内不少于3 (略) (略) 场的平均价格)的10%及以上,每次处罚人民币5000元,服务期内累计超过5次(含),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4)供货价格应为中标区域内中心各园、所指定目的地交货价。主要包含:产品成本、包装配送运输、保险、装卸、保管、标识、退换、人员费用、质保期售后服务、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
(5)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中标供应商需要充分考虑在本项目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相关费用,维护中心将拒绝支付合同约定货款之外的任何费用和补偿。
四、配送程序和标准:
1.配送周期:11月至次年4月每2-3天一次,5月至11月每周3-5次,各园、所另有要求可具体协商。各中心及园、所至少提前一天向中标供应商说明所需数量和其他供货要求。中标供应商须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不得擅自变更货物品种及产地、包装、规格和重量等。除发生客观不可抗力的情况外,不得延误。对于临时性采购订单,中标供应商需要积极配合,按照中心及园、所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将货品配送到指定地点。
2.中心及园所、有权拒收中标供应商超出计划采购的货物,如 (略) 场确实出现断货,中标供应商必须经过中心书面或微信同意后,按照中心及园、所的要求改送其他货物。
3.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如对温度有要求的应确定货物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4.中标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货物品种及产地、包装、规格和重量等,严格按各中心及园、所要求供应,否则各园、所有权拒收。如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的品种、产地、包装、规格及重量等信息出现变更情况,中标供应商在获得中心及园、所书面或同意后,方能按照变更后的信息内容配送货物,且各园、所有权要求退换货。
5.中心及各园、所根据自身的需求,有权中止、变更或终止某类中的某些商品的采购。
6.临时需求货品不在供货价格清单内的,中标供应商需要按中心及园、所要求供货,并按报 (略) 场参考价格计算供货价格。
五、验收
1.中标供应商须同时提供货物清单及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中心核实且认可后方可进入验收程序。
2.中标供应商所供应的货品需要 (略) 、市的相关行业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等,同时符合中心及园、所的使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的产品要求。对于不符合中心及园、所要求的货品,中心及园、所有权拒收或要求更换。
3.在货物送达时,由中心及各园、所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检查并验收。中标供应商货物的数量、质量均符合要求的,中心及园、所不得退货;反之,中心及园、所有权退货。中标供应商应按中心及园、所要求在4小时内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因退货而给中心及园、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质量抽查
(1)抽查数量:20件以下的随机抽查不少于2件,21件以上的随机抽查不少于最小包装数的10%,不足1件的按1件抽查。
(2)按货物质量标准对货物质量进行抽查。
5.如验收合格并入库后,在使用当中发现商品存在非储藏保管不善而引起的质量问题时,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中心及各园、所通知的次日无偿进行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 如果中心及园、所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在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问题成因、是否构成质量问题等)上有分歧时,可共同到权威的检疫部门进行鉴定。
7.验收完成后需按中心及园、所要求进行卫生清扫。
配送人员:中标供应商须指定具有健康证的专人送货。因防疫需要,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送货时国家及地方政府的防疫规定提供送货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健康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码、新冠疫苗接种记录等)。
服务响应:收到中心及园、所供货需求后1小时内作出答复;按配送要求准时到达。
六、履约服务期评价:
中心及各园、所在服务期限内对中标供应商实行评价制度,对配送食材的品质、价格有权提出要求,如发票不符,将无条件调换,并在公共微信群上公示,不做处理,视为违约,处罚金500元,警告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的考核评价 ,总体满意率低于80%的,中心将对中标方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告诫通知要求立即整改。总体满意率低于60%的,中心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配送不及时,经中标供应商沟通,取得中心及园、所谅解且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累计三次的处罚中标方10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如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未及时中心及园、所沟通的,一次处罚中标方30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中心将有权对本月结算进行延缓。
2.中心及园、所临时要求补充原料的,中标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中心及园、所指定的地点,否则应按配送不及时处理。
3.因产品验收不合格,退货数量未超过50%(不含本数)的,一次处罚中标方5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退货数量超过50%(含本数)的,一次处罚中标方1000元人民币为违约金。
4.供货过程中,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且经中标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处罚中标方500元人民币金作为违约金。如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处罚中标方10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5.经相关部门认定,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中心及园、所出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中标供应商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需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事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一次处罚中标方50000元人民币,并解除合同。
6.如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及行业质量标准、无检验合格证明、超过规定保质期限、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等,或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等情况,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同时中心有权处罚中标方50000元人民币,并有权解除合同。
7.中心及各园、所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抽检,抽检样品送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若检测结果达不到招标文件质量标准要求,或发现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质量问题,中心及有权处罚中标方10000元人民币,并有权解除合同。
8、中标供应商应积极配合中心及各园、所相关人员定期前往招标文件中 (略) 场进行询价,询价时当场确定供货的品种、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如有一方不配合的,以询价方询价结果为价格结算依据。
9、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在原料采购及配送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安全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对采购人造成名誉或经济影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一年。
有下列情况中心有权终止合同: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供应资格的;
(2)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供应能力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中心及园、所供货的;
(4)因供应货物质量原因导致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发生中心及园、所饮食安全事故的;
(6)合同期内供货延误造成不良影响达到3次或供货延误未及时与中心及园、所沟通达到3次;
(7)合同期内质量违约达到2次;
(8)如果中心为中标供应商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并且证据确凿时;
(9)中标供应商违反国家及中心的防疫规定达到1次;
(10)其他违约行为。
八、合同签订:
1.供应商中标后与采购人签署框架协议。同时与中心及园、所相应区域各签署详细供货约定。
2.中标供应商携带原件签订框架协议及供货合同。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由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采购人签订框架协议及与中心签定供货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应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响应文件中关键岗位主要人员社保证明、诚信投标责任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原件交由公共设施维护中心审核。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九、特殊要求:
1.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为中心及园、所人员提供货物服务性,如遇国家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须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情形时,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损失。
2.若采购人或其下属需要更换或额外供应其他商品时,供应商需要按要求供货,并按报 (略) 场参考价格计算供货价格。如须长期供应该货品,则由双方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补充合同。相关安全、质量及服务要求与投标产品一致。
3.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为中心及园、所人员提供食材服务性,应保证对经营场所、工厂、仓库等场所及运输车辆的防疫安全,对供货的车辆、人员及物资进行全面消杀。
4、服务要求:成交后不得转包、 (略) 提供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具体每日供货时间为:中标供应商须在每次订单指定时间送至维护中心及园、所各指定地点。如遇中心及各园、所紧急要求供货的,中标供应商须在收到通知后1个小时内积极备货并在承诺时间内送货至中心及园、所指定地点。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略) 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略)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