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区分行业务技术用房制氧系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区分行业务技术用房制氧系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公告
致:潜在投标人
现对“中国邮政 (略) 西藏区分行业务技术用房制氧系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现作如下澄清:
一、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三章评标办法“★(2)资格审查”中关于“需提供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需提供3年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的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注: (略) ,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无行政处罚记录);”
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开标日当天评审委现场查询,是否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在初步审查阶段进行,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均按照本条内容修订。
二、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书“三、项目内容”中“★2、本项目中的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或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属II类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投标人应具有以上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或医用气体报警系统或医用气体压力报警系统中具有软件著作权,投标中提供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软件著作权复印件,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修改为:“★2、本项目中的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或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属II类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投标人应具有以上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均按照本条内容修订。
三、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书“五、高原弥散供氧供氧系统技术要求”中“▲14、制氧系统能够做到按需生产,制氧系统能够根据用氧量需求,自动调整机组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方式,实现机组一体化全自动控制,提供自动定时切换供氧控制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著作权人应为制氧系统制造商);”
修改为:“▲14、制氧系统能够做到按需生产,制氧系统能够根据用氧量需求,自动调整机组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方式,实现机组一体化全自动控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均按照本条内容修订。
四、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书“五、高原弥散供氧供氧系统技术要求”中“▲15、制氧系统应具有高效节能控制功能,提供高效节能控制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著作权人应为制氧系统制造商)。”
修改为:“▲15、制氧系统应具有高效节能控制功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均按照本条内容修订。
五、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书“五、高原弥散供氧供氧系统技术要求”中“▲16、制氧系统应具有变压吸附(PSA)法空气分离快速提纯控制功能,提供变压吸附(PSA)法空气分离快速提纯控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著作权人应为制氧系统制造商)。”
修改为:“▲16、制氧系统应具有变压吸附(PSA)法空气分离快速提纯控制功能,提供变压吸附(PSA)法空气分离快速提纯相关证明文件。”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均按照本条内容修订。
六、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书“五、高原弥散供氧供氧系统技术要求”中“▲17、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通过计算机控制其运行流程、监测其运行状态,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应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著作权人应为制氧系统制造商)。”
修改为:“▲17、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通过计算机控制其运行流程、监测其运行状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均按照本条内容修订。
七、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书“五、高原弥散供氧供氧系统技术要求”高原弥散制氧供氧系统配置清单及技术要求表格第15项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中删除“▲6、医用气体报警系统应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应为制氧系统制造商);”
八、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书“五、高原弥散供氧供氧系统技术要求”高原弥散制氧供氧系统配置清单及技术要求表格第16项制氧设备应用云服务系统中删除“▲7、云服务系统应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应为制氧系统制造商)。”
九、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书“五、高原弥散供氧供氧系统技术要求”高原弥散制氧供氧系统配置清单及技术要求表格第31项吸顶终端数量“256台”修改为:“254台”。
十、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书“六、招标清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2.★招标清单”已做调整,请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关注接收招标文件的邮箱。
十一、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修改为:“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截止时间内容均按照本条内容修订。
备注:1、上述补充或澄清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潜在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4.3条中的要求及时反馈澄清回执的视为已收到并知晓该澄清文件的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西 (略)
日期:2023年12月22日